恩佐注册注册-首选地址本标准规定了通用阀门不锈钢铸件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技术要求、试验和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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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应采用电弧炉、感应电炉熔炼或其他二次精炼方法,由铸件生产者决定生产方法。
铸件生产者每一炉次应作化学成分分析,测定规定的元素含量,分析时,应用同炉浇注的试块。当钻屑取样时,应取自表面下至少 6.5mm 处。分析结果应符合表 1 的规定,并报告给需方或其代表。
成品分析可由需方自行分析,从每一炉、每一批或每个铸件上取其有代表性的样品。
当钻屑取样时,一般应取自表面下至少 6.5mm 处,当铸件厚度小于12mm 时取中心部位。分析结果应符合表 1 的规定,分析允许偏差应符合 GB/T222 的规定。成品分析允许偏差不能作为铸件出厂的验收依据。
化学分析取样方法按 GB/T222 的规定,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按 GB/T223 的规定。
热处理应符合表 2 的要求,热处理炉应用高温仪表,根据 GB/T9452 的规定有效地控制炉温。
铸件应符合需方提供的图样和模型的形状、尺寸和偏差的要求。如果图样未注明尺寸偏差要求则应符合 GB/T6414 相应铸件精度等级的规定;铸件重量公差应符合 GB/T11351 的规定。
铸件表面应按 JB/T7927 和订货合同的要求进行外观检查,应无粘砂、氧化皮、裂纹等表面缺陷。
3.5.3.1 焊补铸件的焊工应按 GB/T15169 的要求考试合格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焊接工艺评定应按 JB4708 的要求进行。
4.1.2 任一试棒若发现机械加工缺陷或铸造缺陷,应取备用试棒重做试验。
4.1.4 钢的每一熔炼炉次应进行一次拉伸试验,任何炉次的力学性能试验结果若不符合表 2 的规定,其铸件及试棒可重新热处理,重复试验,但固溶处理不得超过两次。
4.2.1 每个承压铸件都应加工后按 GB/T13927 的规定进行壳体试验。
4.2.2 铸件壳体试验可以在交货前或需方机械加工后进行,但铸件生产者应对壳体试验铸件的质量负责。
4.4 如订货合同中要求作射线照相检验或超声波探伤应分别按 GB/T5677 和 GB/T7233 规定检验。如订货合同中要求作渗透探伤检验应按 GB/T9443 规定检验。
4.6 铸件生产者应向需方同时提供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试验报告,缺一不可,并附一份铸件符合本标准的合格证。
4.7 铸件生产者应为需方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方便,使其确信铸件符合本标准和合同规定,并提供相应的报告和资料,但该检验工作不应影响铸件生产者正常生产。
4.8 需方验收铸件后,若发现有害缺陷的铸件需要退货时,应及时通知铸件生产者。
4.9 需方对铸件材质提出异议时,从寄出试验报告之日起,将该样品保存 30 日,铸件生产者可在此期间内提出复查要求。
4.10 需方根据试验报告作出拒收决定时,应在收到报告 30 日内通知铸件生产者。
承压铸件上应有钢的牌号或代号、炉号标志,对于质量小于 20kg 的承压铸件铸字有困难时,经需方同意允许打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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