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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4-01-09 22:36    文字:【】【】【
摘要:首页,华兴娱乐注册 GB 50030-1991 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2.0.3的要求。 二、流速应是在不同工作压力范围内的管内氧气流速,并应

  首页,华兴娱乐注册GB 50030-1991 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2.0.3的要求。

  二、流速应是在不同工作压力范围内的管内氧气流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工作压力为10MPa或以上时,不应大于6m/s;

  2.氧气工作压力大于0.1MPa至3MPa或以下时,不应大于15m/s; 3.氧气工作压力为0.1MPa或以下时,应按该管系允许的压力降确定

  六、穿过墙壁、楼板的管道,应敷设在套管内,并应用石棉或其他不燃材料将套管端头间隙填实; 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GB16912-1997自 1998-2-1 起执行 氧气管道

  8.1.6 氧气管道的弯头、分岔头不应与阀门出口直接相连。阀门出口侧的碳钢管、不锈钢管宜有长度不小于5倍管外径且不小于1.5m的直管段。

  8.1.10 架空氧气管道与其他管线之间最小间距要求应按表8执行。表8 厂区及车间架空氧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 m

  8.1.11 除为氧气管道服务的电控、仪控电缆(或共架敷设的为该类管道服务的专用电缆)外,其余电气线路不准与氧气管道共架敷设。

  1)流速均指管内氧气在工作状态下的实际流速。氧气管道中最高流速不应超过表10的规定。表10 管道中氧气最高允许流速

  8.4.1 氧气管道上的弯头、分岔头及变径管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氧气管道严禁采用折皱弯头。当采用冷弯或热弯弯制碳钢弯头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5倍;当采用无缝或压制焊接碳钢弯头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1.5倍;采用不锈钢或铜基合金无缝或压制弯头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对工作压力不大于0.1MPa的钢板卷焊管,可以采用弯曲半径不小于管外径的1.5倍的焊制弯头,弯头内壁应平滑,无锐边、毛刺及焊瘤;

  b)氧气管道的变径管,宜采用无缝或压制焊接件。当焊接制作时,变径部分长度不宜小于两端管外径差值的3倍;其内壁应平滑,无锐边、毛刺及焊瘤;

  c)氧气管道的分岔头,宜采用无缝或压制焊接件,当不能取得时,宜在工厂或现场预制,但应加工到无锐角、无突出部位及焊瘤。不宜在现场开孔、插接。

  8.4.2 氧气管道上的法兰,应按国家有关的现行标准选用;管道法兰的垫片,宜按表12选用。8.4.3 氧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但与设备、阀门连接处可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丝扣连接处,应采用一氧化铅、水玻璃或聚四氟乙烯薄膜作为填料,严禁用涂铅红的麻或棉丝,或其他含油脂的材料。

  8.4.4 氧压机入口处应设氧气过滤器,调节阀前宜设氧气过滤器。氧气过滤器壳体应用不锈钢,滤网应用铜基合金或纯铜材质制作。其网孔尺寸宜为160~200μm。

  8.5.1 氧气管道的阀门应选用专用氧气阀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工作压力大于0.1MPa的阀门,严禁采用闸阀;

  b)PN≥1.0MPa、DN≥150mm口径的氧气阀门宜选用带旁通的阀门; c)阀门的材料应符合表13的要求。

  8.5.2 经常操作的PN≥1.0MPa、DN≥150mm大口径氧气阀门,宜采用气动遥控阀门。表13 阀门材料选用要求。

  8.6.1 氧气管道、阀门及管件等,应无裂纹、鳞皮、夹渣等。接触氧气的表面必须彻底除去毛刺、焊瘤、焊渣、粘砂、铁锈和其他可燃物,保持内壁光滑清洁,管道的除锈应进行到出现本色为止。在安装过程中及安装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受到油脂污染,防止可燃物、锈屑、焊渣、砂土及其他杂物进入或遗留在管内,并应进行严格的检查。8.6.2 焊接碳素钢氧气管时,应采用氩弧焊打底。管道的安装、焊接和施工、验收除按本规程要求外,并应遵守GBJ 235(金属管道篇)、GBJ 236的有关规定。氧气管道类别应上升一级。

  8.6.3 氧气管道、阀门等与氧气接触的一切部件,安装前、检修后必须进行严格的除锈、脱脂。阀门及仪表已在制造厂脱脂,并有可靠的密封包装及证明时,可不再脱脂。除锈可用喷砂、酸洗。脱脂可用无机非可燃清洗剂、四氯化碳溶剂等方法。并应用紫外线检查法、樟脑检查法或溶剂分析法进行检查,直到合格为止。脱脂后的碳素钢氧气管道应立即进行钝化或充入干燥氮气封闭管口。进行水压试验的管道,则脱脂后管内壁必须进行钝化。

  8.6.4 氧气管道安装后应进行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试验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a)氧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应用不含油的干净水或干燥空气、氮气进行。工作压力大于3.0MPa的氧气管道应用水做强度试验。

  奥氏体不锈钢氧气管道,水压试验时水质中的氯离子含量不准超过25g/m3,否则应采取措施。

  b)试验压力以被试系统的设计压力作计算基准。当图纸上无规定时,用系统的工作压力作试验压力计算基准。

  c)用水做强度试验时,强度试验压力为1.25倍设计压力,并不小于0.1MPa;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MPa的管道,水压强度试验压力为1.5倍设计压力。

  水压强度试验时,达到试验压力后维持10min,检查管件无变形,无渗漏为合格。试验结束后应用无油气体将管内残液吹扫干净。

  d)用气体做强度试验时,强度试验压力应为1.15倍设计压力并不小于0.1MPa。用气体做强度试验时,升压应逐级进行,先升50%的试验压力,经检查后,再以10%的试验压力级差逐级升压,每级停留不小于3min,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定5min,以无变形,无渗漏为合格。

  e)氧气管道强度试验合格后应进行严密性试验。严密性试验用介质应是无油、干燥的空气或氮气。严密性试验压力等于管道设计压力。管道内气体压力达到设计压力后 保持24h,平均小时泄漏率对室内及地沟管道应不超过0.25%;对室外管道应以不超过0.5%为合格。泄漏率A按式(1)、(2)计算:

  式中:p1——试验开始时的绝对压力,MPa; p2——试验终了时的绝对压力,MPa; t1——试验开始时的温度,℃; t2——试验终了时的温度,℃; DN——管道公称直径,m。

  8.6.5 氧气管道在安装、检修后或长期停用后再投入使用前,应将管内残留的水分、铁屑、杂物等用无油干燥空气或氮气吹扫干净,直至无铁锈、尘埃及其他杂物为止。吹扫速度应不小于20m/s。

  8.7.1 手动氧气阀门的开启应缓慢进行,操作时人员应站在阀的侧面。采用带旁通阀的阀门时,应先开启旁通阀,使下游侧先充压,当主阀两侧压差小于等于0.3MPa时再开主阀。

  8.7.3 必须建立氧气管道档案,由熟悉管道流程的氧气专业人员进行管理。8.7.4 对氧气管道进行动火作业前,须先制定动火方案。其内容包含负责人,作业流程图、操作方案、安全措施、人员分工、监护人、化验人等,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进行。

  8.7.6 碳钢氧气干管宜每五年进行一次吹扫,每五年进行一次管壁测厚,主要测定弯头及调节阀后的管道。9 检修维修 9.1 一般要求

  9.1.2 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在生产区域及设备、管道动火时,氧气含量必须控制在23%以下;氢含量不准超过0.4%。

  在空分装置周围动火时,不准排放液氧、液空。暂停动火后,再次动火前,需重新取样分析氧、氢含量。如动火作业连续超过4h后,亦需重新取样分析氧、氢含量,不应超过标准。

  9.1.3 在空分设备生产区域内进行气焊施工作业时,应使用溶解乙炔气瓶。9.1.4 所有运转设备检修前,应将电源开关断开,挂上“正在检修”的警示牌。非工作人员严禁取牌合闸。合闸前应检查,确认无人作业后,方可合闸。

  9.1.5 安全阀检修时,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进行校验,不准随意更改起跳压力。9.2 空分装置

  9.2.1 空分装置的低温部分设备检修,宜升到常温进行。必须在低温状态下进行抢修时,应有防止人员冻伤的措施。

  9.2.2 进入冷箱检修前,需先切断气源,用空气置换内部气体,扒出检修部位的保温材料,经分析冷箱内气体含氧量超过18%方准人员入内。

  9.2.4 与氧气接触的设备、阀门、管道和容器,检修时严禁被油脂污染。检修后必须进行脱脂处理,确认脱脂合格后,方准投入生产。脱脂检验应执行8.6.3的规定。

  9.2.5 冷箱内搭脚手架,应在冷箱骨架或大管径管道上固定牢实,检修毕应将架子和一切杂物清理干净。施工中应采取防滑防跌措施。

  9.2.6 管道施焊时,严禁在其他管道上打火引弧。铝管间一处焊接不能超过两次,否则应重新配管施焊。

  9.2.7 冷箱内高处作业时,人员应佩带安全带,所携带工、机具应固定或系牢,不准乱扔物品。

  9.2.8 在冷箱内进行查漏作业时,严禁攀登直径50mm以下的细管及仪表管线 空分装置用四氯化碳清洗时,应采取防中毒措施。空分装置检修清洗后,投产前应进行系统全面大加热。

  9.2.10 空分装置试压前,应首先制定试压方案,试压应采用气压法,所用气体必 须是无油、干燥、洁净的空气或氮气。严禁用氧气试压。用瓶装的高压气体做试压气源时,必须减压。

  9.2.11 空分装置试压应有专人操作和监护。试压所用的压力表就在检验周期内,系统较大的装置试压时,应安装两块以上符合要求的相同精度与量程的压力表。

  9.2.12 空分装置试压时,应按不同压力分别进行,应缓慢升压,严禁超压。9.2.13 空分装置的查漏,应采用涂刷肥皂水的方法。铝管应采用中性肥皂水。9.2.14 扒珠光砂前,应充分加热冷箱中珠光砂,加热时应打开冷箱顶人孔板。当冷箱上部存在珠光砂时,严禁操作人员在底部进入冷箱。

  9.2.15 扒、装珠光砂时充装口和各层平台人孔均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栅网。9.2.16 在进行扒、装珠光砂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9.2.17 用氮气作气源进行浓相输送充装珠光砂作业时,应严防氮气窒息。9.2.18 多台空分装置管道相连时,检修的空分装置应与其他空分装置可靠隔离。9.3 空压机、氧压机、氮压机

  9.3.1 空压机、氧压机、氮压机在检修时应划出一定的检修范围,并有标志,与检修无关人员不准入内。

  9.3.2 压缩机检修时,严防异物进入或遗留在设备内。检修后应彻底清理。9.3.3 压缩机检修,对运转部位、气封、油封应进行严格检查,氧压机油封不准有泄漏。保证各部间隙,达到要求,不准超出公差。

  9.3.4 在压缩机主机进行检修时,对配套的温度计、压力表、轴位移、振动表、防喘振等安全保护联锁装置,应同时进行检查或检修。

  9.3.5 压缩机检修时,应对润滑油系统进行严格的检修,检修后还应进行清扫和调试。

  9.3.6 气缸用油润滑的活塞式空压机,检修时必须将气缸内、吸排气阀及管道系统的积碳清理干净。

  9.3.7 氧压机与氧气接触部位检修时,工具、吊具、工作服等严禁沾染油脂。检修毕,与氧气接触部位应进行脱脂,用紫外线灯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准安装或扣盖。

  9.4.2 对风机制动的膨胀机,在检修中应对空气过滤网进行检查清洗,并调试制动蝶阀平衡锤。9.4.3 透平膨胀机入口前的快速切断阀,应随主机同时进行检修,保证其动作迅速、灵敏,防飞车联锁装置可靠。

  9.4.4 活塞式膨胀机检修时,应检查或检修防飞车装置。9.4.5 膨胀机检修还应遵守9.3.2~9.3.5的规定。9.5 液氧泵

  9.5.1 液氧泵应按照设备操作说明书或技术操作规程要求,进行定期检修。9.5.2 液氧泵检修前,应先对设备加热至常温。

  9.5.3 液氧泵检修时,应对轴承温度、气封压力、出口压力、气化后氧气温度等安全保护联锁装置同时检修调试。

  9.5.4 液氧泵检修时,应清除已使用过的油脂,然后再按规定加入适量的新油脂。液氧泵所选用的油脂应为专用的高、低温润滑脂。

  9.6.1 进入氮气及其他稀有气体容器检修前,必须切断气源,堵好盲板,分析内部含氧量不低于18%方可进行。

  9.6.2 氩净化系统检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经吹扫和用氮气置换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9.6.3 氪、氙系统富氧部分检修应禁油脂,投用前应严格脱脂。9.7 氢气系统

  9.7.1 进入氢气站检修人员不准穿化纤工作服与带钉鞋,严禁带入火种。施工中不准随意敲击设备,检修人员应使用铜质工具,不准随意触动运行设备,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间必须采取隔离措施。

  9.7.2 氢气系统停运后,应切断电源、对地放电,用盲板切实隔断与运行设备的联系,经氮气置换合格后,方准进行检修。

  9.7.3 电解槽拆卸使用的钢铁制工具仅限用于设备的松紧,严禁进行敲打或冲击式松紧,如需要时必须垫用紫铜板。

  9.7.4 氢气设备、管道和容器在动火作业前必须用氮气进行置换,至取样分析含氢量小于0.4%后方可进行作业。运行设备旁严禁动火。

  9.7.5 检修氢压机设备的零部件,应进行清洗处理,严防杂质混入设备内部。检修后必须先用氮气试车。9.7.6 制氢系统开车前,必须先用氮气置换系统内的空气,经分析合格,并且检查电极的接线是否正确,对地电阻应大于1MΩ。

  9.7.7 检修人员与碱液接触时,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同时在现场备浓度为2%~3%的硼酸水溶液。

  9.7.8 氢气管道的安装及焊接必须符合GB50235和GB50236中的有关规定。氢气管道类别应上升一级。

  9.7.9 氢气设备、管道和容器等,检修后必须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介质用空气或氮气。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93,已经建设部1993年2月17日以建标(1993)123号文批准发布。

  为了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北京307邮政信箱,万寿路27号,邮政编码:100840)《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国标管理组。

  第1.0.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工程属于多学科技术,涉及到电子工艺、建筑结构、空气调节、给水排水、电气技术和消防安全等多种专业,而且又与电子计算机技术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建成了一批电子计算机机房,积累了较多的经验。为了适应我国电子计算机机房建设的迫切需要,使设计工作有章可循,以便提高设计水平,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特编制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陆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子计算机大中型机房。本规范从工程设计出发,以主机房建筑面积确定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从而解决了由于微电子技术和计算技术飞速发展而使电子计算机大、中、小型的界限难以区分的问题。经调查,国内现有引进的大中型计算机系统的主机房面积均大于140m2。本规范按计算机系统最小配置,将大中型计算机机房定义为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40m2的计算机机房。

  陆地上是指除了在船舶、车辆和航天飞行体以外的处所,包括在地面、地下及高层建筑中建设的机房。

  计算机科学的发展,不断出现有某些特殊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因此,应按本规范并参照制造厂商提出的要求进行机房设计。

  第二章 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 第一节 电子计算机机房位置选择 第2.1.2条 计算机系统因粉尘、有害气体、振动冲击、电磁场干扰等的影响会导致运算差错、误动作、机械部件磨损、缩短计算机使用寿命等。机房位置选择应尽可能远离产生粉尘、有害气体、强振源、强噪声源等场所,避开强电磁场干扰。对强电磁场干扰,一般选址时可作估算,必要时需作实地测量确定。

  第2.2.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组成依实际情况而定,可在各类房间中选择组合,也可以一室多用。

  第2.2.2条 各面积的计算公式系供计算用、确切的面积应根据工艺布置确定.改建的电子计算机机房可按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2.3.1条 主机区一般包括中央处理机柜、各种扩充机柜、非风冷中央处理机的冷媒分配系统等;存贮器区一般包括磁盘机、磁带机、光盘机等;数据输入区一般包括软盘输入设备、读卡机、键盘输入设备等;数据输出区一般包括各种打印机、凿孔机、绘图仪、硬拷贝设备等;通信区—般包括通讯控制器、调制解凋器、网络控制器等。第2.3.3条 产生尘埃及废物的设备主要指各类以纸为记录介质的输出设备、输入设备。对尘埃敏感的设备主要指磁记录设备。

  第2.3.4条 主机房设备之间距离需依据设备制造厂家技术手册给出的维修间距、并允许相邻设备的维修间距部分重叠的原则,其次应满足操作人员巡回检查及维修时放置测试仪器的需要。

  第3.1.2条、第3.1.3条 许多计算机系统不是24小时运行,为确保开机时温、湿度能在短时间内达到运行状态,特分A、B两级进行规定。

  温、湿度分为A、B两级,是为了既保障计算机系统正常工作,又节省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按两级执行系指如温度按A级、湿度可按B级。

  第3.2.1条 噪声测量方法匝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的规定。第3.2.2条、第3.2.3条 指外界的无线电干扰场强和磁场对主机房的辐射干扰。即在主机房内、计算机系统不工作条件下所测得的外界无线MHz时)和干扰磁场的上限值。

  第3.2.4条 主机房场地环境振动值是根据对国内一些大中型计算机房的场地振动进行实测分析后提出的。在这些机房内安装有主机、磁盘机、磁带机、宽行打印机、激光打印机、凿孔机、终端机及整体式空调机等。测试时,设备均在工作,测点位置为机房内活动地板表面,多点采样。此外,对机房内设备本身振动及外界振动对设备的影响,也作了测试,测点位置是设备顶部。

  经测试、分析并参考国外大中型计算机机房的有关资料,本规范确定主机房地板表面垂直和水平向的振动加速度值控制在500mm/s2。

  第3.2.5条 规定主机房地面及工作台面的静电泄漏电阻最高值是为了有效地泄漏静电荷,防止高电位静电干扰计算机的正常工作,同时又规定最低的泄漏电阻值以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3.2.6条 据有关资料记载,静电电压达到2kV时,人会有电击感觉,容易引起恐慌,严重时能造成事故及设备故障。因此,本规范确定主机房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1kV。

  第4.1.1条 采用大开间、大跨度主要是便于计算机设备布置及发展后的调整,其次开扩视野利于操作人员正常工作(如柱网开间可大于6m,跨度大于9m)。

  近年来,电子计算机的发展很快,不断更新换代。因此,计算机房内设备的数量、品种均会变动,为了适应这种可变性,隔墙应具有一定的可拆、宜装的性能,如选用轻钢龙骨隔墙或其它装配式隔断等。第4.1.2条 目前我国常用的机柜高度为1.9~2.Om,气流组织所需机柜顶面至吊顶的距离,一般为500~700mm,同时,尚需考虑室内建筑空间比例的合理性,故机房净高宜取2.4~3.Om。

  第4.1.4条 计算机价格昂贵,对工作环境要求高,建筑物的耐久性、装饰等均应与计算机的价值协调一致,使投资可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此外,地震及不均匀沉陷,不但影响计算机工作的准确性,还会影响建筑装饰的完整和围护结构的气密性。故主体结构必须采取相应的结构措施。

  抗震,系指在不提高设防烈度的条件下,从建筑体型、建筑构造以及活动地板的抗震处理等方面采取措施,以减少振动对计算机工作的影响。

  第4.2.1条、第4.2.3条 空气污染和尘埃积聚可能造成电子部件的漏电和机械部件的磨损,所以电子计算机机房的防尘处理应引起足够重视。

  根据国内实测资料,身着普通服装的人,一般走动时散尘量为300万粒/分·人(≥0.5μm)。故计算机机房宜设单独出入口,并在入口处设换鞋更衣间(或柜),以避免与其它人流物流的交叉。

  两条均侧重于使用功能。设计时,厕所位置可以灵活掌握,一般情况下以设通过式换鞋更衣和机房专用厕所为宜,但要避免厕所水侵入机房;当条件不允许时,厕所可以共用。第4.2.4条 更衣换鞋间(或柜)的面积指标系根据现有各类电子计算机机房实际面积及使用情况调查分析提出的。当机房规模大、操作人员多时,面积指标取小值;机房规模小、操作人员少时,面积指标取大值。

  第4.3.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敷设电缆较多,易短路酿成火灾。目前我国已建成的计算机机房中,重大的火灾屡有发生,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严格控制建筑物耐火等级十分必要。

  第4.3.2条 考虑电子计算机机房的价值及其重要性,当与其它建筑物合建时,为防止火灾蔓延,应设单独的防火分区。

  第4.3.4条 根据我国已发生火灾的机房情况调查,吊顶及隔断选用可燃烧材料易使火势增强,大大增加扑救困难,给国家造成极大损失。近年来,我国建筑材料工业发展很快,材料选择范围增大,故本规范提出内装饰材料应选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第4.4.1条 有的材料在温、湿度变化作用下会产生变形而导致缝隙泄漏或发尘,不利于保持主机房必要的清洁要求。

  一、尘埃的第二次飞扬,对主机房内的含尘浓度影响较大,因此装饰材料的平整、减少积灰面是重要的。

  光洁的材料易于眩光,而眩光会影响操作人员对荧光屏符号的阅读。因此在选择平整、不发尘材料的同时,应注意选择不产生眩光的材料。

  二、活动地板的敷设高度,根据实际需要而定,当仅敷设电缆时,其高度一般为200mm左右;当作为空调静压箱时,可用风量计算其高度,一般为350mm。

  三、当地面上架设活动地板时,其下之空间如只供敷设电缆用时,为避免电缆移动时地面起尘或划破电缆,地面和四壁应平整而耐磨;当同时兼作空调静压箱时,为保证其间空气的含尘浓度,地面和四壁还应选用不易起尘、不易积灰、易于清洁的饰面材料。

  四、计算机系统中的宽行打字机、凿孔机、打印机等工作噪声较大,宜作吸音吊顶。为保证机房内含尘浓度要求,吊顶上空间应保持清洁,如该空间为空调静压箱时;为确保其空间含尘浓度要求,顶板、四壁及穿行的管道之饰面材料应不发尘,不易积灰,易于清洁。

  第4.4.3条 本条是为保证主机房形成密闭空间,保持室内正压,防止灰尘进入,以及满足室内恒温恒湿要求而设。

  第4.4.5条 本条是为确保机房的空气含尘浓度要求及热工要求,故当设双层金属密闭外窗时,应保证外窗缝隙的密闭。

  根据规范组调查实测结果,认为主机房在无法远离噪声源时,应在平面和空间处理上采取防噪措施。主机房内不宜置人高噪声的空调器,在必须置人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如加隔声罩、消声器,增设隔墙将空调设备分开,设控制室等。

  第5.1.1条、第5.1.2条 由于电子计算机机房内设备密度大,发热量也大,计算机系统对环境的温、湿度和空气含尘浓度等都有一定要求,因此,应设空气调节系统。

  第5.3.1条 目前,电子计算机系统对温、湿度的要求不尽相同,主机设备的冷却分为风冷、水冷及自带制冷设备等方式。其中风冷式主机,又有上部进风、下部进风及侧面进风等不同。故空调系统气流组织形式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确定。

  第5.4.2条 为了避免由于采暖管道和散热器的渗漏而威胁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故主机房不宜设采暖散热器。

  第5.4.3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设备多,耗电量大,运行周期长,容易发生火灾。为了防止火势沿风管蔓延,风管保温应优先选用非燃烧材料,也可选用难燃烧材料。第5.4.7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总送风量较大,而工作人员数量相对较少,如按每人30m3/h计算新风量,将造成机房内空气中新鲜空气含量少,氧分压力偏低,不利于工作人员的健康,容易疲劳,工作效率下降。但是,新风量也不宜过大,否则能源消耗太大。因此,本规范规定新风量为每人40m3/h。

  第6.1.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属于工业建筑工程,其用电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分为一、二,三级,并据此确定其供电方式。第6.1.2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供电允许断电持续时间分级及电源质量分级要求系参照国际标准和国内外技术资料,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经过综合分析后提出的。

  第6.1.4条 由于电子计算机机房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为了防止其它负荷对电源的干扰,及维护运行管理上的方便,当机房用电容量较大时,一般设置专用电力变压器供电。当机房用电容量较小时,也可采取专用低压馈电线条 机房其它电力负荷系指非计算机用电负荷,如空调器、通风机、吸尘器、电梯、电烙铁、电焊机、维修电动工具等。为了防止它们对计算机的干扰,保证计算机电源系统不受污染,应禁止使用计算机电源系统供电,更不得接入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机房内一般工作照明和应急照明均应由单独的低压照明线路供电。为便于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机房内一般设置专用动力配电箱。

  第6.1.6条 交流不间断电源装置是设置在正常工作电源和电子计算机之间的隔离缓冲设备。需要连续供电的重要负荷,在正常工作电源发生故障而短时不能恢复时,交流不间断电源可替换故障的工作电源作暂时维持连续供电;并具有改善电源质量和隔离、消除干扰的作用。一般蓄电池的容量可按满负荷供电10~15min选用。

  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不间断电源设备》、现行国际电工标准《不间断电源技术性能标定方法和试验要求》及有关产品技术条件和用电负荷性质要求等确定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由于不间断电源设备购置费用和日常维护运行费用昂贵,选用时必须进行多方面的分析比较。

  第6.1.7条 静态交流不间断电源对城市交流电网是一种非线性负荷。在它的交流输入侧有大量谐波电流反馈到电网,使电网遭受严重污染。为限制交流电网上谐波分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和现行能源部标准《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采取限制谐波分量的措施。第6.1.8条 当城市电网电源质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具体工程技术要求,结合当地情况,经技术经济分析,采用一种或数种组合的、有针对性的电源隔离防护措施。例如滤波器能滤除掉电源中某些高频噪声,浪涌吸收器能吸收浪涌电压,隔离变压器能隔离除去一个持续时间非常短的高频瞬变信号,铁磁稳压变压器具有稳压和滤波的功能,飞轮发电机组可以很有效地消除大部分瞬变信号和短时的电压偏差。最完善可靠的办法还是选用交流不间断电源设备。它能够使计算机负荷或其它重要负荷与城市电网隔离开,消除电压和频率的偏差及各种干扰。

  第6.1.9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低压配电系统具体要求见国际电工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和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电子计算机主机电源系统的具体要求还应按电子计算机设备说明书的具体要求确定。

  第6.1.10条 为保证电源运行时三相平衡,设计时应尽可能将单相负荷均匀分配在各相上。电子计算机机房低压配电系统的三相负荷不平衡度应控制在5%~20%。

  第6.1.11条 为减小线路压降,减少线路干扰和便于维护管理,计算机电源设备(如交流稳压器、电源滤波器、隔离变压器、不间断电源、蓄电池等)除各种发电机组外,均应靠近主机房布置。

  第6.1.12条 为防止闪电雷击及操作过电压对设备造成的危害,电子计算机机房电源进线宜采用地下直接埋设电缆。当采用架空进出线时,在低压架空电源进线处或专用电力变压器低压配电母线处应装设低压避雷器。主机房专用动力配电箱内低压配电母线上宜装设浪涌吸收装置(如压敏电阻等),以消除线路上产生的瞬时高压尖峰脉冲。第6.1.13条 分别设置测试与维修用插座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维修用手动工具误插入测试插座内影响计算机正常运行。

  第6.1.14条 主机房内低压配电线路供电可靠性和抗干扰性要求较高,一般采用铜芯屏蔽导线或电缆为宜。

  第6.2.3条 由于机房照度高,限制眩光对人身健康、提高工效意义重大,故本条作了规定。

  本规范采用亮度曲线法检验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直接眩光,其方法应符合《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及《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6.2.4条 表6.2.4中平均亮度为20×10~500×10cd/m的光源在机房内极少采用,因此条文中未作规定。

  第6.3.2条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中第4.1条:在温度为15~30℃、相对湿度为30%~75%时活动地板系统电阻值为1.0×107~1.0×1010Ω。活动地板的底面及侧面一般由导电材料制成,上表面则贴有导静电材料面层,所以,活动地板的系统电阻取决于导静电地面的电阻值。

  第6.3.5条 系统电阻、泄漏电阻的阻值在实际中是由高阻计测得,体积电阻率是通过计算求得。通常按下式求出体积电阻率:

  第6.3.6条、第6.3.7条 静电接地装置是清除静电的基本措施。为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接地系统要串联一个1.OMΩ限流电阻。

  第6.4.3条 为了防止雷击电压对电子计算机系统设备产生反击,要求防雷装置与其它接地物体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但在工程设计中有时很难做到。如多层建筑的防雷接地一般利用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接地线和接地体,无法满足与其它接地体之间保持安全距离的要求,可能产生反击现象,而采用共用一组接地体,降低了雷击时相互间的电位差,可以防止这种反击现象,保证人员和计算机设备的安全。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按最小值的一种要求确定,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当工程能满足防雷接地装置的接地体与其它接地体之间安全距离的要求时,可单独设置防雷接地的接地装置。第6.4.4条 电子计算机各种不同机型对直流工作接地电阻值及接地方式的要求各异,接地体之间的距离,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有关规范的规定确定。

  第6.4.5条 为了避免对电子计算机系统的电磁干扰,宜采用将多种接地的接地线分别接到接地母线上,由接地母线采用一根接地线单点与接地体相连接的单点接地方式。由计算机设备至接地母线的连接导线应采用多股编织铜线,且应尽量缩短连接距离;并采取格栅等措施,尽量使各接地点处于同一等电位上。

  第6.4.6条 多个电子计算机系统中的接地系统,除各电子计算机系统单独采用单点接地方式外,也可共用一组接地装置。为避免相互干扰,应将各电子计算机系统的接地母线分别采用接地线直接与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体相连接。

  第7.1.2条 主机房内确需用水时,为保证主机房内恒温恒湿不受影响,给排水干管一般设置在管道竖井(或地沟)内,引入支管或暗装,或采取保温措施。穿墙和楼板处设置套管,以防止送回风受到外界干扰。

  第7.1.3条 由于铸铁地漏水封能力有限,地漏箅子上又不可能经常有水补充,为防室外窨井臭气倒灌,应在地漏下加设可靠的防止水封破坏的措施。

  第7.1.4条 当空气湿度较大、室温高于给排水管道温度时,为防止结露,管道应该采取有效的保温措施。根据防火规范要求,保温材料也应和其它建筑材料一样,要选择难燃烧的、窒息性的。

  第7.2.1条 在一般情况下,空调系统采用冷水机组时,应采用敞开式循环水冷却系统。生活和消防则采用直流给水系统,并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

  第7.2.2条 采用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在运转过程中,由于水温、水质及外界诸多因素的影响,会使水质很快恶化,造成管道腐蚀、结垢以及水中污泥、藻类的生成等。所以,循环冷却水及补充水宜用软化水,其水质应不低于锅炉软化水的要求。同时还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它措施。第7.2.3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所有给排水管道必须做到不渗不漏,所以,暗敷给水管道宜用无缝钢管并采用焊接。

  第7.2.4条 工程塑料管耐腐蚀,化学性能稳定,是纯水及循环水冷却系统较为理想的管材。

  第8.1.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设备主要是精密电气设备和仪器等,使用水、泡沫灭火剂和干粉灭火剂容易造成计算机系统电气短路和记录介质污染;引起二次灾害;而二氧化碳和卤代烷灭火剂具有灭火效果好、效率高、毒性小、无污染等特点,是主机房主要的消防灭火剂。

  根据机房面积、设备价值和工作性质,可采用移动式、半固定式或固定式二氧化碳或卤代烷灭火系统。

  二氧化碳或卤代烷固定灭火系统造价高,维护管理复杂,主机房以外可以用水灭火的场所应设有消火栓。

  第8.1.2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对防火要求高,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严重,因此必须对计算机主机房,尤其是操作人员视线无法达到的地方,经常进行监视。为此,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早期发现火灾,及时扑灭,避免重大损失。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第8.1.3条 发生火灾时,为了防止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需要协调各种灭火设备的工作,发挥各自的作用。各设备间联动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章节执行。

  空气调节系统内设有无风断电保护,是安全防火措施之一,以保证送风机不送风时,电加热器不工作。避免在无风情况下,电加热器继续工作使温升过高而导致火灾。第8.1.5条 电子计算机用于国家重要部门,一旦遭受灾害,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后果,应采取保障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的电磁屏蔽及严密的保安等措施,避免重大损失。

  第8.2.1条 由于吊顶上部的夹层内敷设有通风、电气等管线,活动地板下敷设有大量电缆线路,可能发生火灾,且火情隐蔽不易发现。故在工作场所及吊顶上部、活动地板下均应设置控测器及喷嘴。

  第8.2.2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有大量电气设备,火灾初期,先有烟雾产生,采用感烟探测器有利于及早发现。根据机房火灾发展迅速产生大量的热和烟的特点,为了防止感烟式探测器误动作造成损失,应采用感烟。感温两种探测器的组合,当其均有报警信号时才施放灭火剂。

  第8.2.3条 火灾发生时,为防止火势沿通风管蔓延,需要迅速切断空调系统的电源,切断开关应设在操作方便处。

  第8.3.2条 为防止灭火剂施放时有人来不及疏散以及营救人员中毒,应配置专用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第8.3.3条 计算机房内的废弃物大都为纸张等易燃晶,应采用带防火盖的金属容器存放。

  4.1.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4.2.1 A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2 B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 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极性溶剂的B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 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4.2.3 C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4.2.4 D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4.2.5 E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

  5.1.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5.2.1 设置在A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 的规定。

  5.2.2 设置在B、C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 的规定。

  6.2.1 A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1 的规定。

  6.2.2 B、C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2 的规定。

  7.1.2 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

  7.1.3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法规标题】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法规分类】 【法规文号】 【文件编号】

  现批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40-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 4.1.3、4.2.1、4.2.2、4.2.3、4.2.4、4.2.5、5.1.1、5.1.5、5.2.1、5.2.2、6.1.1、6.2.1、6.2.2、7.1.2、7.1.3 条为强制性条文(共15条),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 140-90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087号文《关于印发“二000~二00一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140-90的1997年版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以国内外有关同类规范为参考,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多次与科研、设计、施工和使用单位进行交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吸纳国内外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工程设计和应用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工程实际,经反复讨论、认真修改,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①增加了“术语和符号”一章;②增加了“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改变了以往我国的水型灭火器只能灭A类火,不能灭B类火的状况;③灭火器底部离地面高度从不宜小于0.15m调整为 0.08m;④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⑤A类灭火器配置基准;⑥B类灭火器配置基准;⑦灭火器的减配系数;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程序;⑨将“灭火有效程度”修改为“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并作为选择灭火器应考虑的因素之一;⑩、当同一场所存在不同种类火灾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11删去有关卤代烷灭火器的管理性条文;12增加了“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的规定等。

  本规范若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内容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601号,邮编:200032,传真),以便今后修改和补充。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公安消防局 深圳市公安消防局

  北京市消防科学研究所 大连市公安消防局 南京板桥消防器材厂 安徽华星芜湖铁扇消防集团

  主要起草人:胡传平唐祝华 刘保平诸 张之立 郭秀艳 陈庆沅 张学魁 赵 锐 刘 康 高晓斌 衣永生 王宝伟 赵伦元 奚正玉

  目 次 总 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3.1 火灾种类 3.2 危险等级 灭火器的选择 4.1 一般规定

  6.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11)7.1 一般规定 7.2 计算单元 7.3 配置设计计算

  附录A 建筑灭火器配置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基本参数举例(14)附录B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例(17)附录C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19)附录D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22)附录E 不相容的灭火剂举例(25)附录F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26)

  1.0.1 为了合理配置建筑灭火器(以下可简称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生产、使用或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

  1.0.3 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消防工程设计的内容,并应在工程设计图上标明。1.0.4 灭火器的配置,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术语和符号

  2.1.3 保护距离 travel distance 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灭火器设置点到最不利点的直线 灭火级别 fire rating 表示灭火器能够扑灭不同种类火灾的效能。由表示灭火效能的数字和灭火种类的字母组成。建筑灭火器配置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基本参数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Q——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 S——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m2);

  U——A类或B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A或 m2/B); K——修正系数;

  Qe——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 N——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数(个)。2.2.2 灭火器配置设计图例见本规范附录B。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3.1.1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应根据该场所内的物质及其燃烧特性进行分类。3.1.2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可划分为以下五类: 1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B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3 C类火灾:气体火灾。4 D类火灾:金属火灾。

  3.2.1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场所; 2 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 3 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C。

  3.2.2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用电用火情况,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严重危险级:使用性质重要,人员密集,用电用火多,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群死群伤的场所;

  中危险级:使用性质较重要,人员较密集,用电用火较多,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

  轻危险级:使用性质一般,人员不密集,用电用火较少,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D。灭火器的选择

  4.1.1 灭火器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 1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2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3 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 4 灭火剂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5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6 使用灭火器人员的体能。

  4.1.2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4.1.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4.1.4 不相容的灭火剂举例见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4.2.1 A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2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3 C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4.2.4 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4.2.5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4.2.6 非必要场所不应配置卤代烷灭火器。非必要场所的举例见本规范附录F。必要场所可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灭火器的设置

  5.1.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5.1.2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5.1.3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5.1.55.1.4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5.1.5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5.2.1 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5.2.2 设置在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5.2.3 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5.2.4 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6.1.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6.1.2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6.1.3 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m2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表6.2.1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3A 2A 1A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A)50 75 100

  6.2.2 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6.2.3 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应根据金属的种类、物态及其特性等研究确定。6.2.4 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

  7.1.1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应按计算单元进行。灭火器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最少需配数量的计算值应进位取整。7.1.2 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

  7.1.3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相同时,可将其作为一个计算单元。2 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不相同时,应将其分别作为不同的计算单元。3 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7.2.2 计算单元保护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应按其建筑面积确定; 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应按堆垛、储罐的占地面积确定。7.3 配置设计计算

  7.3.1 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S Q = K ——(7.3.1)U 式中 Q ——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 S ——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m2);

  U ——A类或B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A或 m2/B); K ——修正系数。

  表7.3.2 修正系数 计算单元 K 未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 1.0 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 0.9 设有灭火系统 0.7 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 0.5 可燃物露天堆场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可燃气体储罐区 0.3

  7.3.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网吧、商场、寺庙以及地下场所等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S Q = 1.3 K ——(7.3.3)U 7.3.4 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Q Qe = ——(7.3.4)N 式中 Qe ——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 B)N ——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数(个)。

  7.3.5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可按下述程序进行: 1 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2 划分计算单元,计算各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3 计算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4 确定各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 5 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6 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7 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

  ;8 在工程设计图上用灭火器图例和文字标明灭火器的型号、数量与设置位置。

  (规格)灭火器类型规格代码(型号)L kg A类 B类 水型 3 ― MS/Q3 1A

  表B.0.1 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图例 序 号 图 例 名 称 1 手提式灭火器

  附录C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表C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危险等级 举 厂房和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区 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

  1.闪点<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灌桶间 1.化学危险物品库房

  2.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 2.装卸原油或化学危险物品的车站、码头 3.二硫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 3.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桶装库房、堆场

  4.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精制厂房 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桶装库房、堆场 5.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 5.棉花库房及散装堆场 6.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 6.稻草、芦苇、麦秸等堆场

  7.环氧氢丙烷、苯乙烯厂房或装置区 7.赛璐珞及其制品、漆布、油布、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库房 8.液化石油气灌瓶间 8.酒精度为60 度以上的白酒库房

  9.天然气、石油伴生气、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 10.乙炔站、氢气站、煤气站、氧气站 11.硝化棉、赛璐珞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12.黄磷、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13.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14.煤粉厂房和面粉厂房的碾磨部位

  15.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16.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续表C 危险等级 举 厂房和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区 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

  1.闪点≥ 60 ℃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工段及其抽送泵房 1.丙类液体储罐区、桶装库房、堆场

  2.柴油、机器油或变压器油灌桶间 2.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和棉、毛、丝、麻及其织物的库房、堆场 3.润滑油再生部位或沥青加工厂房 3.纸、竹、木及其制品的库房、堆场 4.植物油加工精炼部位 4.火柴、香烟、糖、茶叶库房 5.油浸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 5.中药材库房 6.工业用燃油、燃气锅炉房 6.橡胶、塑料及其制品的库房 7.各种电缆廊道 7.粮食、食品库房、堆场

  8.油淬火处理车间 8.电脑、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及家用电器库房 9.橡胶制品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 9.汽车、大型拖拉机停车库 10.木工厂房和竹、藤加工厂房 10.酒精度小于60 度的白酒库房 11.针织品厂房和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干燥部位 11.低温冷库 12.服装加工厂房、印染厂成品厂房 13.麻纺厂粗加工厂房、毛涤厂选毛厂房 14.谷物加工厂房

  17.电视机、收录机装配厂房 18.显像管厂装配工段烧枪间 19.磁带装配厂房

  续表C 危险等级 举 例 厂房和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区 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

  1.金属冶炼、铸造、铆焊、热轧、锻造、热处理厂房 1.钢材库房、堆场 2.玻璃原料熔化厂房 2.水泥库房、堆场

  4.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 4.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库房、堆场 5.印染厂的漂炼部位 5.原木库房、堆场 6.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 6.丁、戊类液体储罐区、桶装库房、堆场 7.造纸厂或化纤厂的浆粕蒸煮工段 8.仪表、器械或车辆装配车间 9.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 10.金属(镁合金除外)冷加工车间 11.氟里昂厂房

  附录D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表D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危险等级 举 例

  1.县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博物馆的库房、展览室、阅览室 2.设备贵重或可燃物多的实验室

  5.城镇及以上的邮政信函和包裹分检房、邮袋库、通信枢纽及其电信机房 6.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的公共活动用房、多功能厅、厨房 7.体育场(馆)、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及后台部位 8.住院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医院的手术室、理疗室、透视室、心电图室、药房、住院部、门诊部、病历室 9.建筑面积在2000m2及以上的图书馆、展览馆的珍藏室、阅览室、书库、展览厅 10.民用机场的候机厅、安检厅及空管中心、雷达机房 11.超高层建筑和一类高层建筑的写字楼、公寓楼 12.电影、电视摄影棚

  13.建筑面积在1000m2及以上的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场、商店的库房及铺面 14.建筑面积在200m2及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15.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养老院

  16.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17.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及以上的学校集体宿舍 18.县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大楼的会议室

  19.建筑面积在500 m2及以上的车站和码头的候车(船)室、行李房 20.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 21.汽车加油站、加气站

  22.机动车交易市场(包括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及其展销厅 23.民用液化气、天然气灌装站、换瓶站、调压站

  1.县级以下的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博物馆的库房、展览室、阅览室 2.一般的实验室

  5.城镇以下的邮政信函和包裹分检房、邮袋库、通信枢纽及其电信机房 6.客房数在50间以下的旅馆、饭店的公共活动用房、多功能厅和厨房 7.体育场(馆)、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的观众厅

  8.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下的医院的手术室、理疗室、透视室、心电图室、药房、住院部、门诊部、病历室 9.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下的图书馆、展览馆的珍藏室、阅览室、书库、展览厅 10.民用机场的检票厅、行李厅 11.二类高层建筑的写字楼、公寓楼 续表D 危险等级 举 例 12.高级住宅、别墅

  13.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下的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场、商店的库房及铺面 14.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15.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养老院

  16.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 17.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学校集体宿舍 18.县级以下的党政机关办公大楼的会议室 19.学校教室、教研室

  20.建筑面积在500 m2以下的车站和码头的候车(船)室、行李房 21.百货楼、超市、综合商场的库房、铺面 22.民用燃油、燃气锅炉房

  1.日常用品小卖店及经营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商店 2.未设集中空调、电子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的普通办公室 3.旅馆、饭店的客房 4.普通住宅

  5.各类建筑物中以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构件分隔的并主要存贮难燃烧或非燃烧材料的辅助房间

  表E 不相容的灭火剂举例 灭火剂类型 不相容的灭火剂 干粉与干粉 磷酸铵盐 碳酸氢钠、碳酸氢钾 干粉与泡沫 碳酸氢钠、碳酸氢钾 蛋白泡沫 泡沫与泡沫 蛋白泡沫、氟蛋白泡沫 水成膜泡沫

  附录F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 表F.0.1 民用建筑类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 序号 名 称 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体育馆的观众厅 2 医院门诊部、住院部 学校教学楼、幼儿园与托儿所的活动室 4 办公楼 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 6 旅馆的公共场所、走廊、客房 7 商店 百货楼、营业厅、综合商场 9 图书馆一般书库 10 展览厅 11 住宅 民用燃油、燃气锅炉房

  表F.0.2 工业建筑类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 序号 名 称 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 2 橡胶、塑料及其制品库房 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植物油加工精炼部位 4 黄磷、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5 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6 煤粉厂房和面粉厂房的碾磨部位 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8 散装棉花堆场 稻草、芦苇、麦秸等堆场 10 谷物加工厂房 11 饲料加工厂房 粮食、食品库房及粮食堆场 13 高锰酸钾、重铬酸钠厂房 过氧化钠、过氧化钾、次氯酸钙厂房 15 可燃材料工棚 可燃液体贮罐、桶装库房或堆场 17 柴油、机器油或变压器油灌桶间 18 润滑油再生部位或沥青加工厂房 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 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和棉、毛、丝、麻及其织物的库房 21 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 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印染厂的漂炼部位 23 木工厂房和竹、藤加工厂房 续表F.0.2 序号 名 称 纸张、竹、木及其制品的库房、堆场 25 造纸厂或化纤厂的浆粕蒸煮工段 26 玻璃原料熔化厂房 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 28 金属(镁合金除外)冷加工车间 29 钢材库房、堆场 30 水泥库房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通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按本规范第一次印刷版本。凡因按强制性条文要求对相应条文作出的改动,应以强制性条文为准。

  P19倒数第5行第3个字后加“质量”二字,即为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P24倒数第7行 γβ——不同砌体材料后加“构件”二字 P25 5.1.2注中砌块后加“砌体”,即对灌孔混凝土砌块砌体 P29式(5.2.5-4)中的h应为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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