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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4-01-03 21:13    文字:【】【】【
摘要:杏鑫娱乐-注册主页 3.1.1 建筑给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生活用水对水质、水量、水压、安全供水,以及消防给水的要求。 3.1.4 生活饮用水应设有防止管道内产生虹吸回流、背压回流等污染

  杏鑫娱乐-注册主页3.1.1 建筑给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生活用水对水质、水量、水压、安全供水,以及消防给水的要求。

  3.1.4 生活饮用水应设有防止管道内产生虹吸回流、背压回流等污染的措施。

  3.1.5 在满足使用要求与卫生安全的条件下.建筑给水系统应节水节能,系统运行的噪声和振动等不得影响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3.1.6 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规定。

  3.1.7 小区给水系统设计应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充分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优先采用循环和重复利用给水系统。

  第3.2.8条关于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供水水压、火灾延续时间、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等的确定原则;

  第3.3.8条关于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应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设置倒流防止器;

  第3.5.19条关于在消防时除生活用水外尚需通过消防流量的水表口径的确定原则,关于建筑物或小区引入管上水表的水头损失在校核消防工况时的取值方法;

  第3.13.7条关于小区的室外生活、消防合用给水管道设计流量的计算方法;

  第3.13.9条关于小区生活用贮水池贮存消防用水时,消防贮水量的计算方法等。

  3.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与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应确保建筑给水系统在储存、加压、输送等各个环节均不能改变供水管网的水质。本条规定了用户的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严禁与城镇给水管道(即城市自来水管道)直接连接,这是国际上通用的规定。所谓自备水源供水管道,即设计工程基地内设有一套从水源(非城镇给水管网,可以是地表水或地下水)取水,经水质处理后供基地内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的供水系统。当用户需要将城镇给水作为自备水源的备用水或补充水时,只能将城镇给水管道的水放入自备水源的贮水(或调节)池,经自备系统加压后使用。其进水管口最低点与水池溢流水位之间必须有有效的空气间隙。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还规定,城镇供水管网“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连接”。

  3.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当采用生活饮用水作为中水、回用雨水补充水时,严禁用管道连接(即使装倒流防止器也不允许),而应补入中水、回用雨水贮存池内,且应有本标准第3.3.6条规定的空气间隙。

  3.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采取措施防止回流污染,造成生活饮用水管内回流的原因具体可分为虹吸回流和背压回流两种情况。虹吸回流是由于给水系统供水端压力降低或产生负压(真空或部分真空)而引起的回流。例如,由于附近管网救火、爆管、修理造成的供水中断。背压回流是由于给水系统下游的压力变化,用水端的水压高于供水端的水压,出现大于上游压力而引起的回流,可能出现在热水或压力供水等系统中。例如,锅炉的供水压力低于锅炉的运行压力时,锅炉内的水会回流入给水管道。因为回流现象的产生而造成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劣化,称为回流污染,也称倒流污染。因此,在可能产生回流污染的情况下,应采取防止回流污染产生的技术措施,该措施一般可采用空气间隙、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等措施和装置。3.1.7 合理利用水资源,避免水的损失和浪费,是保证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问题。建筑给水设计时应贯彻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3.2.1 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设置标准等因素按表3.2.1 确定。

  3.2.2 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区域条件和使用要求按表3.2.2 确定。表3.2.2 公共建筑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注:1 中等院校、兵营等宿舍设置公用卫生间和盥洗室,当用水时段集中时,最高日小时变化系数Kh宜取高值6.0~4.0;其他类型宿舍设置公用卫生间和盥洗室时,最高日小时变化系数Kh宜取低值3.5~3.0。

  2 除注明外,均不含员工生活用水,员工最高日用水定额为每人每班40L~60L,平均日用水定额为每人每班30L~45L。

  5 空调用水应另计。3.2.3 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应根据气候条件、植物种类、土壤理化性状、浇灌方式和管理制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当无相关资料时,小区绿化浇灌最高日用水定额可按浇灌面积1.0L/(㎡ · d)~3.0L/(㎡ · d )计算。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3.2.4 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最高日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2.0L/(㎡ · d)~3.0L/(㎡ · d )计算。3.2.5 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计算可按本标准第3.10.18 条、第3.10.19 条、第3.12.2 条的规定确定。3.2.6 民用建筑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的补充水量.应根据气候条件、冷却塔形式、浓缩倍数等因素确定,可按本标准第3.11.14 条的规定确定。3.2.7 汽车冲洗用水定额应根据冲洗方式、车辆用途、道路路面等级和沾污程度等确定.汽车冲洗最高日用水定额可按表3.2.7计算。表3.2.7 汽车冲洗最高日用水定额

  注:1 汽车冲洗台自动冲洗设备用水定额有特殊要求时,其值应按产品要求确定。

  2 在水泥和沥青路面行驶的汽车,宜选用下限值:路面等级较低时,宜选用上限值。3.2.8 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供水水压、火灾延续时间、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等.应按国家现行消防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3.2.9 给水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应计算确定,当没有相关资料时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8%~12% 计。3.2.10 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计算参数。3.2.11 工业企业建筑管理人员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可取30L/(人·班)~ 50L/(人·班);车间工人的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宜采用30L/(人·班)~ 50L/(人·班);用水时间宜取8h,小时变化系数宜取2.5 ~1.5 。    工业企业建筑淋浴最高日用水定额.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中的车间卫生特征分级确定,可采用40L/(人·次)~ 60L/(人·次),延续供水时间宜取1h。3.2.12 卫生器具的给水额定流量、当量、连接管公称尺寸和工作压力应按表3.2.12 确定。表3.2.12 卫生器具的给水额定流量、当量、连接管公称尺寸和工作压力

  2 当浴盆上附设淋浴器时,或混合水嘴有淋浴器转换开关时,其额定流量和当量只计水嘴,不计淋浴器,但水压应按淋浴器计。

  3 家用燃气热水器,所需水压按产品要求和热水供应系统最不利配水点所需工作压力确定。

  5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所需额定流量和工作压力有特殊要求时,其值应按产品要求确定。3.2.13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规定。3.2.14 公共场所卫生间的卫生器具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手盆应采用感应式水嘴或延时自闭式水嘴等限流节水装置;    2 小便器应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冲洗阀;    3 坐式大便器宜采用设有大、小便分档的冲洗水箱,蹲式大便器应采用感应式冲洗阀、延时自闭式冲洗阀等。

  3.2.1 住宅生活用水定额与气候条件、水资源状况、经济环境、生活习惯、住宅类别和建设标准等因素有关,设计选用时应综合考虑。表3.2.1的住宅生活用水定额按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设置标准考虑;当住宅生活用水定额需考虑地域分区、城市规模等因素时,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选用,缺水地区应选择低值。本表中平均日用水定额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的有关数据整理,可用于计算平均日及年用水量。

  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5.4.1条规定“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原标准中卫生器具设置标准仅为大便器与洗涤盆的“Ⅰ类普通住宅”,已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相关规定,故本次修订予以删除。

  3.2.2 表3.2.2中最高日用水定额可用于计算用水部位最高日、最高日最大时、最高日平均时的用水量,平均日用水定额可用于计算用水部位的平均日及年用水量。平均日用水定额摘自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旅馆、医院等大多数实行洗衣社会化,委托专业洗衣房洗衣,减少了这部分建筑面积、设备、人员和能耗、水耗,故本条中旅馆、医院的用水定额未包含这部分用水量。如果实际设计项目中仍有洗衣房的话,那还应考虑这一部分的水量,用水定额可按表3.2.2第10项的规定确定。

  根据反馈意见在表3.2.2中增列了科研楼等的用水定额。表中没有的建筑物可参照建筑类型、使用功能相近的建筑物,如音乐厅可参照剧院,美术馆可参照博物馆,公寓式酒店可参照酒店,西餐厅可参照中餐下限值考虑。

  3.2.3 目前各地为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以种植树木和植物造景为主,努力建成景观优美的绿地,建设山清水秀、自然和谐的山水园林城市。在各工程项目的设计中绿化浇灌用水量占有一定的比重。充分利用当地降水、采用节水浇灌技术是绿化浇灌节水的重要措施。确定绿化浇灌用水定额涉及的因素较多,本条提供的数据仅根据以往工程的经验提出,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应根据当地不同的气候条件、种植的植物种类、土壤理化性状、浇灌方式和制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3.2.7 传统的洗车方法用清水冲洗后,水就排入排水管道,既增加了洗车成本,又大量浪费水资源。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蓬勃发展和家庭车辆的普及,以及各地政府加强了节约用水管理,一些既节水又环保的洗车方式纷纷出现。本标准自2009年版开始删除了消耗水量大的软管冲洗方式的用水定额,补充了微水冲洗、蒸汽冲洗等节水型冲洗方式的用水定额。

  3.2.9 降低给水管网漏失率是节能减排、提高供水效益的重要措施之一。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规定了城市供水管网基本漏损率分为两级,一级为10%,二级为12%,并应根据居民抄表到户水量、单位供水量管长、年平均出厂压力和最大冻土深度进行修正。近年来,建筑给水管材的耐腐蚀性能、接口连接技术等均有明显提高,有效地降低了给水管网的漏失率。而未预见水量对于特定小区或建筑物难以预见的因素非常少,故本条将给水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从原规范的10%~15%下调到8%~12%。

  3.2.12 由于给水配件构造的改进与更新,出现了更舒适、更节水的卫生器具。当选用的卫生器具的给水额定流量和工作压力与表3.2.12不符合时,可根据表3.2.12注5的规定按产品要求设计。

  3.2.13 国家现行有关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标准有:《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870、《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5501、《坐便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 25502、《小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7、《淋浴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8、《便器冲洗阀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9等。生活用水器具所允许的最大流量(坐便器为用水量)应符合产品的用水效率限定值,节水型用水器具应按选用的用水效率等级确定产品的最大流量(坐便器为用水量)。当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的要求确定用水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

  3.2.14 洗手盆感应式水嘴和小便器感应式冲洗阀在离开使用状态后,在一定时间内会自动断水,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时不仅节水,而且卫生。洗手盆延时自闭式水嘴和小便器延时自闭式冲洗阀可限定每次给水量和给水时间,具有较好的节水性能。

  3.3.1 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3.3.2 当采用中水为生活杂用水时,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规定。

  3.3.3 当采用回用雨水为生活杂用水时,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所供用途的水质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规定。

  3.3.4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1 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进水管管径,且不应小于25mm,可不大于150mm;

  2 当进水管从最高水位以上进入水池(箱),管口处为淹没出流时,应采取真空破坏器等防虹吸回流措施;

  3 不存在虹吸回流的低位生活饮用水贮水池(箱),其进水管不受以上要求限制,但进水管仍宜从最高水面以上进入水池。

  1 向消防等其他非供生活饮用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2 向中水、雨水回用水等回用水系统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进水管管径的2.5倍,且不应小于150mm。

  3.3.7 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 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至小区或建筑物,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连通管网的引入管上;

  3 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直接连接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气压水罐、热水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3.3.8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3.3.9 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连接下列含有有害健康物质等有毒有害场所或设备时,必须设置倒流防止设施:

  2 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三级及三级以上的生物安全实验室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有空气间隙的水箱,设置位置应在防护区外。

  3.3.10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等防回流污染设施:

  1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应设有空气间隙,且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 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3.3.11 空气间隙、倒流防止器和真空破坏器的选择,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的危害程度,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

  3.3.12 在给水管道防回流设施的同一设置点处,不应重复设置防回流设施。

  3.3.13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

  3.3.14 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开毒物污染区,当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3.15 供单体建筑的生活饮用水池(箱)与消防用水的水池(箱)应分开设置。

  3.3.16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消防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池(箱)壁。

  3.3.17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及生活给水设施,不应设置于与厕所、垃圾间、污(废)水泵房、污(废)水处理机房及其他污染源毗邻的房间内;其上层不应有上述用房及浴室、盥洗室、厨房、洗衣房和其他产生污染源的房间。

  5 泄水管和溢流管的排水应间接排水,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4.13条、第4.4.14条的规定;

  3.3.21 在非饮用水管道上安装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3.3.3 处理后的雨水回用水同时用于多种用途时,水质应按其所供用途中的最高水质标准确定。

  3.3.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明确了对于卫生器具或用水设备的防止回流污染的要求。已经从配水口流出的并经洗涤过的废污水,不得因生活饮用水水管产生负压而被吸回生活饮用水管道,使生活饮用水水质受到严重污染,这种事故必须杜绝。

  3.3.5 本条明确了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补水时的防止回流污染要求。本条空气间隙仍以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来控制。管径小于25mm的进水管,空气间隙不能小于25mm;管径在25mm~150mm的进水管,空气间隙等于管径;管径大于150mm的进水管,经测算空气间隙可取150mm;当进水管径为350mm时,喇叭口上的溢流水深约为149mm。而建筑给水水池(箱)进水管管径大于200mm的情况较少。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进水管采用淹没出流的目的是降低进水的噪声,但如果进水管不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会产生虹吸回流,应采取进水管顶安装真空破坏器,或在进水管上设置倒流防止器等防虹吸回流措施。

  3.3.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明确了消防水池(箱)补水时的防止回流污染的要求。当生活饮用水管网向贮存以生活饮用水作为水源的消防用水等其他非供饮用的贮水池(箱)补水时,由于其贮水水质虽低于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但与本标准第3.3.4条中”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内的“液体”或“杂质”是有区别的,同时消防水池补水管的管径较大,因此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高度不应小于150mm;当生活饮用水管网向贮存以杂用水水质标准水作为水源的消防用水等贮水池(箱)补水时,应按本条第2款实施。

  本条明确了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系统的清水池(箱)补水时的防止回流污染要求。对向中水、雨水回用水系统的清水池(箱)补水时的补水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进行了数值调整。在向不设清水池(箱)的雨水回用水等系统的原水蓄水池补水时,可采用池外间接补水方式。

  3.3.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系防止建筑或小区内压力设施的水倒流至市政生活饮用水管网而作的规定。

  1 针对有两路进水的小区或建筑物,当城镇两路生活饮用水管道水压有差异时,容易造成一路略高水压的城镇生活饮用水管道将小区或建筑给水管道中水压至另一路略低水压的城镇生活饮用水管道,所以两路引入管上都应安装倒流防止器。

  2 系针对如叠压供水系统等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生活供水加压设备。

  3 规定的前提是城镇给水管网直供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有温有压容器设备,如气压水罐、热水锅炉、热水机组和水加热器,这些承压设备压力高、容量大,回流至城镇给水管网可能性大,故必须在向这些设备注水的进水管上设置倒流防止器。当局部热水供应系统采用贮水容积大于200L的容积式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或设置有热水循环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3.3.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属于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管道的连接。

  1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出消防管道不含室外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接出的接驳室外消火栓的短管。

  2 小区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合用贮水池中抽水的消防水泵,由于倒流防止器阻力较大,水泵吸程有限,故倒流防止器可装在水泵的出水管上。

  3.3.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属于生活饮用水与有害有毒污染的场所和设备的连接。

  2 本款是关于有害有毒污染的场所。实施双重设防要求,目的是防止防护区域内外,以及防护区域内部交叉污染。隔断水箱进水管设置空气间隙的方式可按照本标准第3.3.4条规定,隔断水箱须设在防护区外。

  生物安全实验室等级划分及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的规定。

  3.3.1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中存在负压虹吸回流的可能,而解决方法就是设真空破坏器等防回流污染设施,消除管道内真空度而使其断流。在本条的第1款~第4款所提到的场合中均存在负压虹吸回流的可能性。家庭泳池由自来水直接接软管补水,其与给水管道连接处需设置防回流污染措施。但当不存在负压回流可能时,就不必设置防回流污染设施。

  3 轻便消防水龙指在自来水供水管路上直接接出使用的一种小型简便的水灭火设备,设置要求详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不含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卫生洁具 淋浴用花洒》GB/T 23447要求的淋浴用花洒,花洒本身自带防回流装置,故不应在供水管道上重复设置防回流污染设施。

  对防止虹吸回流污染,除可采用真空破坏器外,还可以采用倒流防止器等防回流污染设施,详见本标准附录A。

  3.3.11 本条规定了倒流防止设施选择原则,系参考了国外回流污染危险等级,根据我国倒流防止器产品市场供应情况确定。

  防止回流污染可采取空气间隙、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等措施和装置。选择防回流设施要考虑下列因素:

  (1)回流性质:①虹吸回流,系正常供水出口端为自由出流(或末端有控制调节阀),由于供水端突然失压等原因产生一定真空度,使下游端的卫生器具或容器等使用过的水或被污染了的水回流到供水管道系统;②背压回流,由于水泵、锅炉、压力罐等增压设施或高位水箱等末端水压超过供水管道压力时产生的回流。

  (2)回流造成的危害程度。本标准参照国内外标准基础上确定低、中、高三档:①低危险级,回流造成损害虽不至于危害公众健康,但对生活饮用水在感官上造成不利影响;②中危险级,回流造成对公众健康的潜在损害;③高危险级,回流造成对公众生命和健康的严重危害。

  一般防回流污染等级高的倒流防止设施可以替代防回流污染等级低的倒流防止设施。如本标准附录A,防止背压回流型污染的倒流防止设施可替代防止虹吸回流型污染的倒流防止设施;而防止虹吸回流型污染的倒流防止设施不能替代防止背压回流型污染的倒流防止设施。

  3.3.12 在给水管道的同一设置点处需设置防回流设施时,应按相应防护等级要求选择设置空气间隙、倒流防止器和真空破坏器等一个防回流设施,不应重复设置多个。

  3.3.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中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器(槽)、小便斗直接连接,须采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本条与该标准协调一致,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采用普通阀门直接连接。

  3.3.14 本条主要是针对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的重要性而提出的规定。由于有毒污染的危害性较大,有毒污染区域内的环境情况较为复杂,一旦穿越有毒污染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管道发生爆管、需要维修等情况,极有可能会影响与之连接的其他生活饮用水管道内的水质安全,在规划和设计过程中应尽量避开。当无法避开时,可采用独立明管铺设,加强管材强度和防腐蚀、防冻等级,并采取避开道路设置等减少管道损坏和便于管理的措施,重点管理和监护。

  3.3.15 本条规定供单体建筑生活水箱(池)与消防水箱(池)应分开设置。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部门另有规定时,按规定执行,并应满足合并贮水池有效容积的贮水设计更新周期不得大于48h。

  3.3.1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是对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结构的要求:明确与建筑本体结构完全脱开,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不论什么材质均不应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共用池(箱)壁。两种水池(箱)壁的间距宜不小于150mm,避免池壁靠在一起,发生消防水池向生活水池渗水的事故。

  3.3.17 本条明确了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及生活水处理设备、生活供水加压设备等生活给水设施应设置在有隔墙分隔的房间内,其毗邻的房间不能有厕所、垃圾间、污(废)水泵房、污(废)水处理机房、中水处理机房、雨水回用处理机房等可能会产生污染源的房间。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上方,应是洁净且干燥的用房,在其上层不能有产生、储存、处理污(废)水,及产生其他污染源的房间,不能有需经常冲洗地面的用房。在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上层即使采用同层排水系统也不可以,以免楼板产生渗漏污染生活饮用水水质。生活饮用水池(箱)及生活给水设施设在有隔墙分隔的房间内,还有利于水池配管及仪表的保护,防止非管理人员误操作而引发事故。

  设置于给水机房内的仅为本机房排水用的集水井、排水泵,不属于以上所指的污(废)水泵房。

  本条中“毗邻”的含义为以墙体相隔的给水机房四周的贴邻房间,本条中“上层”的含义为以楼板相隔的给水机房正上方范围内的房间。

  3.3.18 本条是贯彻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规定给水配件取水达标的要求。加强二次供水防污染措施,将水池(箱)的构造和配管的有关要求归纳后分别列出。

  1 人孔的盖与盖座之间的缝隙是昆虫进入水池(箱)的主要通道,人孔盖与盖座要吻合紧密,并用富有弹性的无毒发泡材料嵌在接缝处。暴露在外的人孔盖要有锁(外围有围护措施,已能防止非管理人员进入者除外)。

  通气管口和溢流管是外界生物入侵的通道,所谓生物指蚊子、爬虫、老鼠、麻雀等,这些是造成水箱(池)的水质污染因素,所以要采取隔断等防生物入侵的措施。

  2 进水管要在高出水池(箱)溢流水位以上进入水池(箱),是为了防止进水管出现压力倒流或破坏进水管可能出现虹吸倒流时管内真空的需要。

  以城镇给水作为水源的消防贮水池(箱),除本条第1款只需防昆虫、老鼠等入侵外,第2款、第5款的规定也可适用。

  3.3.19 水池(箱)内的水停留时间超过48h,一般情况下水中的余氯已逐渐挥发完了,从水质保证上考虑,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容积不宜过大。本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的要求一致。可按照平均日用水量计算贮水更新时间。

  3.3.2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防止生活饮用水水池(箱)水质二次污染,强调加强管理,并设置水消毒处理装置。根据物业管理水平选择水箱的消毒方式,应首选物理消毒方式,如紫外线消毒等,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消毒装置一般可设置于终端直接供水的水池(箱),也可以在水池(箱)的出水管上设置消毒装置。

  3.3.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这是为了防止误饮误用,国内外相关法规中都有此规定。一般做法是采取设置永久性的、明显的、清晰的标识;或采取加锁、专用手柄等措施。标识上写上“非饮用水”“此水不能喝”等字样,还应配有英文,如“NOT DRINKING WATER”或者“CAN′T DRINK”。

  2 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和(或)水量不足时,应根据卫生安全、经济节能的原则选用贮水调节和加压供水方式;

  3 当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不足,采用叠压供水系统时,应经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部门批准认可;

  4 给水系统的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节约供水、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

  3.4.2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得大于0.60MPa。

  3.4.3 当生活给水系统分区供水时,各分区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当设有集中热水系统时,分区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55MPa。

  3.4.4 生活给水系统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并应满足卫生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

  3.4.5 住宅入户管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入户管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35MPa。

  3.4.6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宜采用垂直分区并联供水或分区减压的供水方式;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宜采用垂直串联供水方式。

  3.4.1 建筑物内除不同使用性质或计费的给水系统在其引入管后分成各自独立的给水管网外,还要在条件许可时采用分质供水,充分利用中水、雨水回用等再生水资源;并尽可能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水压,以直接连接方式供水。

  3.4.3 生活给水系统分区供水要根据建筑物用途、建筑高度、材料设备性能等因素综合确定。给水系统各分区的最大静水压力不应大于卫生器具给水配件能够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分区供水的目的不仅防止损坏给水配件,同时可避免过高的供水压力造成用水不必要的浪费。

  对供水区域较大多层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有时也会出现超出本条分区压力的规定。一旦产生入户管压力、最不利点压力等超出本条规定时,也要为满足本条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当设有集中热水系统时,为减少热水系统分区、减少热水系统热交换设备数量,在静水压力不大于卫生器具给水配件能够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前提下,适当加大相应的给水系统的分区范围。

  3.4.4 本条规定用水点供水压力一般不大于0.20MPa,当用水点卫生设备对供水压力有特殊要求时,应满足卫生设备的给水供水压力要求,但一般不大于0.35MPa。

  3.4.5 住宅入户管最小值,一般需根据最不利用水点处的工作压力要求,经计算确定。住宅入户管动压最高不能超过0.35MPa。

  3.4.6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一般低层部分采用市政水压直接供水,中区和高区采用加压至屋顶水箱(或分区水箱),再自流分区减压供水的方式,也可采用变频调速泵直接供水,分区减压方式,或采用变频调速泵垂直分区并联供水方式。

  对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若仍采用并联供水方式,其输水管道承压过大,存在安全隐患,而串联供水可解决此问题。

  3.5.1 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及连接方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管材和管件及连接方式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国家现行标准中公称压力或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

  3.5.2 室内的给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可采用不锈钢管、铜管、塑料给水管和金属塑料复合管及经防腐处理的钢管。高层建筑给水立管不宜采用塑料管。

  3.5.3 给水管道阀门材质应根据耐腐蚀、管径、压力等级、使用温度等因素确定,可采用全铜、全不锈钢、铁壳铜芯和全塑阀门等。阀门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管材及管件的公称压力。

  4 水池(箱)、加压泵房、水加热器、减压阀、倒流防止器等处应按安装要求配置。

  3.5.6 给水管道的下列管段上应设置止回阀,装有倒流防止器的管段处,可不再设置止回阀:

  3.5.7 止回阀选型应根据止回阀安装部位、阀前水压、关闭后的密闭性能要求和关闭时引发的水锤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要求削弱关闭水锤时,宜选用弹簧复位的速闭止回阀或后阶段有缓闭功能的止回阀;

  5 管网最小压力或水箱最低水位应满足开启止回阀压力,可选用旋启式止回阀等开启压力低的止回阀。

  4 排水口不得直接接至排水管,应采用间接排水,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4.14条的规定。

  3 真空破坏器的进气口应向下进气口下沿的位置高出最高用水点或最高溢流水位的垂直高度,压力型不得小于300mm;大气型不得小于150mm。

  3.5.10 给水管网的压力高于本标准第3.4.2条、第3.4.3条规定的压力时,应设置减压阀,减压阀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减压阀的气蚀校核不合格时,可采用串联减压方式或采用双级减压阀等减压方式;

  3 阀后配水件处的最大压力应按减压阀失效情况下进行校核,其压力不应大于配水件的产品标准规定的公称压力的1.5倍;当减压阀串联使用时,应按其中一个失效情况下计算阀后最高压力;

  4 当减压阀阀前压力大于或等于阀后配水件试验压力时,减压阀宜串联设置;当减压阀串联设置时,串联减压的减压级数不宜大于2级,相邻的2级串联设置的减压阀应采用不同类型的减压阀;

  5 当减压阀失效时的压力超过配水件的产品标准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时,应设置自动泄压装置;当减压阀失效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时,应设置自动泄压装置和超压报警装置;

  6 当有不间断供水要求时,应采用两个减压阀并联设置,宜采用同类型的减压阀;

  8 当阀后压力允许波动时,可采用比例式减压阀;当阀后压力要求稳定时,宜采用可调式减压阀中的稳压减压阀;    9 当减压差小于0.15MPa时,宜采用可调式减压阀中的差压减压阀;

  10 减压阀出口动静压升应根据产品制造商提供的数据确定,当无资料时可按0.10MPa确定;

  2 减压阀前应设阀门和过滤器;需要拆卸阀体才能检修的减压阀,应设管道伸缩器或软接头,支管减压阀可设置管道活接头;检修时阀后水会倒流时,阀后应设阀门;

  4 比例式减压阀、立式可调式减压阀宜垂直安装,其他可调式减压阀应水平安装;

  5 设置减压阀的部位,应便于管道过滤器的排污和减压阀的检修,地面宜有排水设施。

  3.5.12 当给水管网存在短时超压工况,且短时超压会引起使用不安全时,应设置持压泄压阀。持压泄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持压泄压阀的泄水口应连接管道间接排水,其出流口应保证空气间隙不小于300mm。

  3.5.13 安全阀阀前、阀后不得设置阀门,泄压口应连接管道将泄压水(气)引至安全地点排放。

  2 给水管网有明显起伏积聚空气的管段,宜在该段的峰点设自动排气阀或手动阀门排气;

  1 减压阀、持压泄压阀、倒流防止器、自动水位控制阀、温度调节阀等阀件前应设置过滤器;

  3.5.17 住宅的分户水表宜相对集中读数,且宜设置于户外;对设在户内的水表,宜采用远传水表或IC卡水表等智能化水表。

  3.5.18 水表应装设在观察方便、不冻结、不被任何液体及杂质所淹没和不易受损处。

  2 用水量不均匀的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表应以给水设计流量选定水表的过载流量;

  3 在消防时除生活用水外尚需通过消防流量的水表,应以生活用水的设计流量叠加消防流量进行校核,校核流量不应大于水表的过载流量;

  3.5.20 给水加压系统水锤消除装置,应根据水泵扬程、管道走向、止回阀类型、环境噪声要求等因素确定。3.5.21 隔音防噪要求严格的场所,给水管道的支架应采用隔振支架;配水管起端宜设置水锤消除装置;配水支管与卫生器具配水件的连接宜采用软管连接。

  管件的允许工作压力,除取决于管材、管件的承压能力外,还与管道接口能承受的拉力有关。管材的允许压力、管件承压能力、管道接口能承受的拉力,这三个允许工作压力中的最低者,为管道系统的允许工作压力。

  3.5.2 室内的给水管道,选用时应考虑其耐腐蚀性能,连接方便可靠,接口耐久不渗漏,管材的温度变形,抗老化性能等因素综合确定。当地主管部门对给水管材的采用有规定时,应予遵守。

  可用于室内给水管道的管材品种很多,有薄壁不锈钢管、薄壁铜管、塑料管和纤维增强塑料管,还有衬(涂)塑钢管、铝合金衬塑管等金属与塑料复合的复合管材。各种新型的给水管材,大多数编制有推荐性技术规程,可为设计、施工安装和验收提供依据。

  根据工程实践经验,塑料给水管由于线胀系数大,又无消除线胀的伸缩节,如用作高层建筑给水立管,在支管连接处累积变形大,容易断裂漏水。故立管推荐采用金属管或金属塑料复合管。

  3.5.3 给水管道上的阀门的工作压力等级,应大于或等于其所在管段的管道工作压力。阀门的材质,必须耐腐蚀,经久耐用。镀铜的铁杆、铁芯阀门,不应使用。当采用金属管材时,阀芯材质应考虑电化学腐蚀因素,不锈钢管道的阀门不宜采用铜质,宜采用同质阀门。

  3.5.5 调节阀是专门用于调节流量和压力的阀门,常用在需调节流量或水压的配水管段上,如热水循环管道。

  闸板阀、球阀和半球阀的过水断面为全口径,阻力最小。水泵吸水管的阻力大小对水泵的出水流量影响较大,故宜采用闸板阀。

  蝶阀虽具有安装空间小的优点,但小口径的蝶阀,其阀瓣占据流道截面的比例较大,故水流阻力较大,且易挂积杂物和纤维。

  多功能水泵控制阀兼有闸阀、缓闭止回阀和水锤消除器的功能,故一般装在口径较大的水泵的出水管上。

  3.5.6 本条规定了止回阀的设置要求。明确止回阀只是引导水流单向流动的阀门,不是防止倒流污染的有效装置。此概念是选用止回阀还是选用管道倒流防止器的原则。管道倒流防止器具有止回阀的功能,而止回阀则不具备管道倒流防止器的功能,所以设有管道倒流防止器后,就不需再设止回阀。

  2 本款明确密闭的水加热器或用水设备的进水管上,应设置止回阀(如根据本标准第3.3.7条已设置倒流防止器,不需再设止回阀)。当局部热水供应系统采用贮水容积大于200L的容积式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或设置有热水循环时,应设置止回阀。

  止回阀的开启压力与止回阀关闭状态时的密封性能有关,关闭状态密封性好的,开启压力就大,反之就小。

  速闭消声止回阀和阻尼缓闭止回阀都有削弱停泵水锤的作用,但两者削弱停泵水锤的机理不同,速闭止回阀一般用于200mm以下口径;缓闭止回阀包括多功能水泵控制阀、消水锤止回阀等,为具有两阶段关闭功能的止回阀。一般水力控制阀型缓闭止回阀水头损失较大,在工程应用中可以采用水头损失较小的缓闭止回阀。

  止回阀的阀瓣或阀芯,在水流停止流动时,应能在重力或弹簧力作用下自行关闭,也就是说重力或弹簧力的作用方向与阀瓣或阀芯的关闭运动的方向要一致,才能使阀瓣或阀芯关闭。一般来说卧式升降式止回阀和阻尼缓闭止回阀及多功能阀只能安装在水平管上,立式升降式止回阀不能安装在水平管上,其他的止回阀均可安装在水平管上或水流方向自下而上的立管上。水流方向自上而下的立管,不应安装止回阀,因其阀瓣不能自行关闭,起不到止回作用。管网最小压力或水箱最低水位应能自动开启止回阀。旋启式止回阀静水压大于或等于0.5m时可开启。

  3.5.8、3.5.9 正确的设置位置是保证管道倒流防止器和真空破坏器使用的重要保证条件。这两条系引用行业标准中倒流防止器和真空破坏器的设置要求,以倒流防止器和真空破坏器本身安全卫生防护要求来确定的。

  3.5.10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给水管网使用减压阀后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1 本款规定是限制减压阀的减压比,是为了防止阀内产生汽蚀损坏减压阀和减少振动及噪声。

  2 气蚀校核可根据减压阀的进口压力、出口压力和介质温度等条件,参照《建筑给水减压阀应用技术规程》CECS 109中的规定进行校核。

  3 本款规定是防止减压阀失效时,阀后卫生器具给水栓受损坏。当配水件有渗漏危险时,可按密闭试验压力1.1倍校核。

  4 本款考虑谐振,在供水干管串联减压时,前一级减压阀可采用比例式减压阀,后一级减压阀可采用可调式减压阀。

  5 本款规定是防止减压阀失效时造成超压破坏。自动泄压装置可以采用安全阀。

  11 规定减压阀并联设置的作用只是为了当一个阀失效时,将其关闭检修,使管路不需停水检修。减压阀若设旁通管,因旁通管上的阀门渗漏会导致减压阀减压作用失效,故不应设置旁通管。

  3.5.12 持压泄压阀的泄流量大,给水管网超压是因管网的用水量太少,使向管网供水的水泵的工作点上移而引起的,持压泄压阀的泄压动作压力比供水水泵的最高供水压力小,泄压时水泵仍不断将水供入管网,所以持压泄压阀动作时是要连续泄水,直到管网用水量等于泄水量时才停止泄水复位。持压泄压阀的泄水流量要按水泵H~Q特性曲线上泄压压力对应的流量确定。

  3.5.15 给水管道系统如果串联重复设置管道过滤器,不仅增加工程费用,且增加了阻力需消耗更多的能耗。因此,当在减压阀、自动水位控制阀、温度调节阀等阀件前已设置了管道过滤器,则水加热器的进水管等处的管道过滤器可不必再设置。

  4 针对区域供水情况,为控制管网漏损和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分区计量管理要求设置水表。

  现行国家标准《封闭满管道中水流量的测量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 第1部分:规范》GB/T 778.1中的“常用流量”系指水表在正常工作条件即稳定或间隙流动下的最佳使用流量。对于用水量在计算时段时用水量相对均匀的给水系统,如用水量相对集中的工业企业生活间、公共浴室、洗衣房、公共食堂、体育场等建筑物,用水密集,其设计秒流量与最大小时平均流量折算成秒流量相差不大,应以设计秒流量来选用水表的“常用流量”;而对于住宅、旅馆、医院等用水分散型的建筑物,其设计秒流量系指最大日最大时中某几分钟高峰用水时段的平均秒流量,如按此选用水表的常用流量,则水表很多时段均在比常用流量小或小得很多的情况下运行,且水表口径选得很大。为此,这类建筑宜按给水系统的设计秒流量选用水表的“过载流量”较合理。“过载流量”是“常用流量”的1.25倍。

  居住小区由于人数多、规模大,虽然按设计秒流量计算,但已接近最大用水时的平均秒流量。以此流量选择小区引入管水表的常用流量。如引入管为2条及2条以上时,则应平均分摊流量。该生活给水设计流量还应按消防规范的要求叠加区内一起火灾的最大消防流量校核,不应大于水表的“过载流量”。

  因供水主管部门收费计量的水表产权归属供水主管部门,因此,一般市政管接入小区的引入管上的总水表和住宅分户水表的规格往往由供水主管部门确定。

  3.5.20 水锤消除装置包括水锤吸纳器、速闭止回阀、缓闭止回阀和多功能水泵控制阀等。

  3.5.21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参见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可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等确定是否采用隔音降噪措施。

  1 不得穿越变配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房、计算机网络中心、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或引发事故的房间;

  3.6.3 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6.4 埋地敷设的给水管道不应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管道不得穿越生产设备基础,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穿越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6.5 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排水沟内。给水管道不得穿过大便槽和小便槽,且立管离大、小便槽端部不得小于0.5m。给水管道不宜穿越橱窗、壁柜。

  3.6.6 给水管道不宜穿越变形缝。当必须穿越时,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

  3.6.7 塑料给水管道在室内宜暗设。明设时立管应布置在不易受撞击处。当不能避免时,应在管外加保护措施。

  1 不得布置在灶台上边缘;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不得小于0.4m,距燃气热水器边缘不宜小于0.2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3.6.10 给水引入管与排水排出管的净距不得小于1m。建筑物内埋地敷设的生活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最小净距,平行埋设时不宜小于0.50m;交叉埋设时不应小于0.15m,且给水管应在排水管的上面。

  3.6.11 给水管道的伸缩补偿装置,应按直线长度、管材的线胀系数、环境温度和管内水温的变化、管道节点的允许位移量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应优先利用管道自身的折角补偿温度变形。

  3.6.12 当给水管道结露会影响环境,引起装饰层或者物品等受损害时,给水管道应做防结露绝热层,防结露绝热层的计算和构造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执行。

  2 干管和立管应敷设在吊顶、管井、管窿内,支管可敷设在吊顶、楼(地)面的垫层内或沿墙敷设在管槽内;

  4 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给水管管材宜采用塑料、金属与塑料复合管材或耐腐蚀的金属管材;

  5 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管材,不得采用可拆卸的连接方式;柔性管材宜采用分水器向各卫生器具配水,中途不得有连接配件,两端接口应明露。

  3.6.14 管道井尺寸应根据管道数量、管径、间距、排列方式、维修条件,结合建筑平面和结构形式等确定。需进人维修管道的管井,维修人员的工作通道净宽度不宜小于0.6m。管道井应每层设外开检修门。管道井的井壁和检修门的耐火极限和管道井的竖向防火隔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3.6.15 给水管道穿越人防地下室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的要求采取防护密闭措施。3.6.16 需要泄空的给水管道,其横管宜设有0.002~0.005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

  3.6.19 在室外明设的给水管道.应避免受阳光直接照射,塑料给水管还应有有效保护措施;在结冻地区应做绝热层,绝热层的外壳应密封防渗。

  3.6.20 敷设在有可能结冻的房间、地下室及管井、管沟等处的给水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3.6.21 室内冷、热水管上、下平行敷设时,冷水管应在热水管下方。卫生器具的冷水连接管,应在热水连接管的右侧。

  3.6.1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室内给水水质安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已有国外的相关资料显示,室内给水管道布置成环状管网,是保证建筑室内给水水质安全的一项技术措施。因此在经济条件许可的前提条件下也可将室内给水管道布置成环状。

  3.6.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室内给水管道敷设的位置不能因为管道的漏水或结露产生的凝结水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产生重大财物损害。

  遇水燃烧物质系指凡是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放出可燃气体,同时放出大量热量,使可燃气体温度猛升到自燃点,从而引起燃烧爆炸的物质。遇水燃烧物质按遇水或受潮后发生反应的强烈程度及其危害的大小,划分为以下两个级别:

  一级遇水燃烧物质,与水或酸反应时速度快,能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热量大,极易引起自燃或爆炸。如锂、钠、钾、铷、锶、铯、钡等金属及其氢化物等。

  二级遇水燃烧物质,与水或酸反应时速度比较缓慢,放出的热量也比较少,产生的可燃气体,一般需要有水源接触,才能发生燃烧或爆炸。如金属钙、氢化铝、硼氢化钾、锌粉等。

  在实际生产、储存与使用中,将遇水燃烧物质都归为甲类火灾危险品。在储存危险品的仓库设计中,应避免将给水管道(含消防给水管道)布置在上述危险品堆放区域的上方。

  3.6.6 当建筑物或室外地面沉降量较大时,凡是穿越建筑的引入管和接出管均应考虑防沉降措施。

  3.6.7 塑料给水管道在室内明装敷设时易受碰撞而损坏,也发生过被人为割伤的情况,尤其是设在公共场所的立管更易受此威胁,因此提倡在室内吊顶、管道井和嵌墙暗装。

  3.6.8 塑料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灶台上边缘,是为了防止炉灶口喷出的火焰及辐射热损坏管道。燃气热水器虽无火焰喷出,但其燃烧部位外面仍有较高的辐射热,所以不应靠近。

  塑料给水管道不应与水加热器或热水炉直接连接,以防炉体或加热器的过热温度直接传给管道而损害管道,一般应经不少于0.4m的金属管过渡后再连接。

  3.6.11 给水管道因温度变化而引起伸缩,必须予以补偿,在给水管道采用塑料管时,塑料管的线倍。因此必须予以重视,若无妥善的伸缩补偿措施,将会导致塑料管道的不规则拱起弯曲,甚至断裂等质量事故。常用的补偿方法就是利用管道自身的折角变形来补偿温度变形。

  3.6.12 给水管道的防结露计算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它与水温、管材的导热系数和壁厚、空气的温度和相对湿度,绝热层的材质和导热系数等有关。如资料不足时,可借用当地空调冷冻水小型支管的绝热层做法。

  在采用金属给水管出现结露的地区,塑料给水管同样也会出现结露,仍需做绝热层。

  3.6.13 给水管道不论管材是金属管还是塑料管(含复合管),均不得直接埋设在建筑结构层内。如一定要埋设时,必须在管外设置套管,这可以解决在套管内敷设和更换管道的技术问题,且要经结构工种的同意,确认埋在结构层内的套管不会降低建筑结构的安全可靠性。

  小管径的配水支管,可以直接埋设在楼板面的垫层内,或在非承重墙体上开凿的管槽内(当墙体材料强度低不能开槽时,可将管道贴墙面安装后抹厚墙体)。这种直埋安装的管道外径,受垫层厚度或管槽深度的限制,一般外径不宜大于25mm。

  直埋敷设的管道,除管内壁要求具有优良的防腐性能外,其外壁还要具有抗水泥腐蚀的能力,以确保管道使用的耐久性。

  采用卡套式或卡环式接口的交联聚乙烯管,铝塑复合管,为了避免直埋管因接口渗漏而维修困难,故要求直埋管段不应中途接驳或用三通分水配水,应采用软态给水塑料管,分水器集中配水,管接口均应明露在外,以便检修。

  给水管嵌墙敷设时,墙体预留的管槽应经结构设计,未经结构专业的许可,不得在墙体横向开凿宽度超过300mm的管槽。参见《建筑给水金属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 154-2011第4.4.7条。

  3.6.18 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时,应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安装在楼板内的套管,其顶部高出装饰地面20mm;安装在卫生间及厨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50mm,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安装在墙壁内的套管其两端与饰面相平。穿过楼板的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宜用阻燃密实材料填实,且端面应光滑。管道的接口不得设在套管内。

  3.6.19 室外明设的管道,在结冻地区无疑要做保温层,在非结冻地区亦宜做保温层,以防止管道受阳光照射后管内水温高,导致用水时水温忽热忽冷,水温升高管内的水受到了“热污染”,还给细菌繁殖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室外明设的塑料给水管道不需保温时,亦应有遮光措施,以防塑料老化缩短使用寿命。

  3.6.21 本条明确为卫生器具进水接管时,冷水的连接管应在热水连接管的右侧。

  3.7.2 居民生活用水量应按住宅的居住人数和本标准表3.2.1规定的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7.3 公共建筑生活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本标准表3.2.2中的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1 当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全部由室外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取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设计秒流量;

  2 当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全部自行加压供给时,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为贮水调节池的设计补水量;设计补水量不宜大于建筑物最高日最大时用水量,且不得小于建筑物最高日平均时用水量;

  3 当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既有室外管网直接供水,又有自行加压供水时,应按本条第1款、第2款的方法分别计算各自的设计流最后,将两者叠加作为引入管的设计流量。

  3.7.5 住宅建筑的生活给水管道的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列步骤和方法计算:

  1 根据住宅配置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使用人数、用水定额、使用时数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按下式计算出最大用水时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平均出流概率:

  式中:Uo——生活给水管道的最大用水时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平均出流概率(%);

  qL——最高用水日的用水定额,按本标准表3.2.1取用[L/(人·d)];

  2 根据计算管段上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总数,可按下式计算得出该管段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的同时出流概率:

  3 根据计算管段上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同时出流概率,可按下式计算该管段的设计秒流量:

  式中:qg——计算管段的设计秒流量(L/s)。当计算管段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总数超过本标准附录C表C.0.1~表C.0.3中的最大值时,其设计流量应取最大时用水量。

  4 给水干管有两条或两条以上具有不同最大用水时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平均出流概率的给水支管时,该管段的最大用水时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平均出流概率应按下式计算:

  3.7.6 宿舍(居室内设卫生间)、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门诊部、诊疗所、医院、疗养院、幼儿园、养老院、办公楼、商场、图书馆、书店、客运站、航站楼、会展中心、教学楼、公共厕所等建筑的生活给水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α——根据建筑物用途而定的系数,应按表3.7.6采用。表3.7.6 根据建筑物用途而定的系数值(α值)

  3.7.7 按本标准式(3.7.6)进行给水秒流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计算值小于该管段上一个最大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时,应采用一个最大的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作为设计秒流量;

  2 当计算值大于该管段上按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累加所得流量值时,应按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累加所得流量值采用;

  3 有大便器延时自闭冲洗阀的给水管段,大便器延时自闭冲洗阀的给水当量均以0.5计,计算得到的qg附加1.20L/s的流量后为该管段的给水设计秒流量;

  3.7.8 宿舍(设公用盥洗卫生间)、工业企业的生活间、公共浴室、职工(学生)食堂或营业餐馆的厨房、体育场馆、剧院、普通理化实验室等建筑的生活给水管道的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bg——同类型卫生器具的同时给水百分数,按本标准表3.7.8-1~表3.7.8-3采用。表3.7.8-1 宿舍(设公用盥洗卫生间)、工业企业生活间、公共浴室、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卫生器具同时给水百分数(%)

  注:1 表中括号内的数值系电影院、剧院的化妆间、体育场馆的运动员休息室使用。

  2 健身中心的卫生间,可采用本表体育场馆运动员休息室的同时给水百分率。表3.7.8-2 职工食堂、营业餐馆厨房设备同时给水百分数(%)

  注:职工或学生饭堂的洗碗台水嘴,按100%同时给水,但不与厨房用水叠加。表3.7.8-3 实验室化验水嘴同时给水百分数(%)

  3.7.9 按本标准式(3.7.8)进行给水秒流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计算值小于该管段上一个最大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时,应采用一个最大的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作为设计秒流量;

  2 大便器自闭式冲洗阀应单列计算,当单列计算值小于1.2L/s时,以1.2L/s计;大于1.2L/s时,以计算值计。

  3.7.10 综合体建筑或同一建筑不同功能部分的生活给水干管的设计秒流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同建筑(或功能部分)的用水高峰出现在同一时段时,生活给水干管的设计秒流量应采用各建筑或不同功能部分的设计秒流量的叠加值;

  2 当不同建筑或功能部分的用水高峰出现在不同时段时,生活给水干管的设计秒流量应采用高峰时用水量最大的主要建筑(或功能部分)的设计秒流量与其余部分的平均时给水流量的叠加值。

  3.7.11 建筑物内生活用水最大小时用水量,应按本标准表3.2.1和表3.2.2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

  3.7.13 生活给水管道的水流速度,宜按表3.7.13采用。表3.7.13 生活给水管道的水流速度

  3.7.15 生活给水管道的配水管的局部水头损失,宜按管道的连接方式,采用管(配)件当量长度法计算。当管道的管(配)件当量长度资料不足时,可根据下列管件的连接状况,按管网的沿程水头损失的百分数取值:

  1 管(配)件内径与管道内径一致,采用三通分水时,取25%~30%;采用分水器分水时,取15%~20%;

  2 管(配)件内径略大于管道内径,采用三通分水时,取50%~60%;采用分水器分水时,取30%~35%;

  3 管(配)件内径略小于管道内径,管(配)件的插口插入管口内连接,采用三通分水时,取70%~80%;采用分水器分水时,取35%~40%;

  3.7.16 给水管道上各类附件的水头损失,应按选用产品所给定的压力损失值计算。在未确定具体产品时,可按下列情况确定:

  2 建筑物或小区引入管上的水表,在生活用水工况时,宜取0.03MPa;在校核消防工况时,宜取0.05MPa;

  3.7.4 高层建筑的室内给水系统,一般都是低层区由室外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室外给水管网水压供不上的楼层,由建筑物内的加压系统供水。加压系统设有调节贮水池,其补水量经计算确定,一般介于平均时流量与最大时流量之间。所以建筑物的给水引入管的设计秒流量,就由直接供水部分的设计秒流量加上加压部分的补水流量组成。当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全部采用叠压供水时,给水引入管应取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设计秒流量。当建筑物既有叠压供水、又有自行加压供水时,应按本条第1款、第2款的方法分别计算各自的设计流量后,将两者叠加作为引入管的设计流量。

  3.7.5 本条是对住宅建筑的生活给水管道设计秒流量的计算步骤及方法做出规定。

  1、2 住宅生活给水管道设计秒流量计算按用水特点为分散型,其用水特点是用水时间长,用水设备使用情况不集中,卫生器具的同时出流百分数(出流率)随卫生器具的增加而减少;而对分散型中的住宅的设计秒流量计算方法,采用了以概率法为基础的计算方法。式(3.7.5-1)和式(3.7.5-2)分子中需乘以100,才与附录C中U和Uo相吻合。

  3 为了计算快速、方便,在计算出Uo后,即可根据计算管段的Ng值从附录C计算表中直接查得给水设计秒流量qg,该表可用内插法。

  4 式(3.7.5-4)是概率法中的一个基本公式,也就是加权平均法的基本公式,使用本公式时应注意:本公式只适用于各支管的最大用水时发生在同一时段的给水管道。而对最大用水时并不发生在同一时段的给水管道,应将设计秒流量小的支管的平均用水时平均秒流量与设计秒流量大的支管的设计秒流量叠加成干管的设计秒流量。

  3.7.6 宿舍(居室内设卫生间)、旅馆、酒店式公寓、医院、幼儿园、办公楼、学校等建筑生活用水特点是用水时间长,用水设备使用情况不集中,采用平方根法计算。大便器延时自闭冲洗阀就不能将其折算给水当量直接纳入计算,而只能将计算结果附加1.20L/s流量后作为给水管段的设计流量。

  3.7.8 将宿舍(设公用盥洗卫生间)归为用水密集型建筑。其卫生器具同时给水百分数随器具数增多而减少。实际应用中,需根据用水集中情况、冷热水是否有计费措施等情况选择上限或下限值。

  宿舍设有集中卫生间时,可按表1选用。 表1 宿舍(设公用盥洗卫生间)的卫生器具同时给水百分数(%)

  3.7.10 秒流量叠加不是将各建筑和各功能部分的设计秒流量直接简单相加,应该是将相同类型建筑或功能部分(采用同一秒流量计算公式视为同一类型)的卫生器具总数汇总起来,分别按当量法或同时使用百分数法计算各自的设计秒流量,然后将不同类型的给水秒流量相加为总的设计秒流量。

  3.7.11 本条规定了生活用水最大小时用水量按本标准表3.2.1和表3.2.2中的最高日用水定额,使用时数和小时变化系数经计算确定,以便确定调节设备的进水管径等。

  3.7.12 本条住宅的入户管径不宜小于20mm,这是根据住宅户型和卫生器具配置标准经计算而得出的。

  3.7.14 海澄-威廉公式是目前许多国家用于供水管道水力计算的公式。它的主要特点是,可以利用海澄-威廉系数的调整,适应不同粗糙系数管道的水力计算。

  3.7.15 给水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当管件的内径与管道的内径在接口处一致时,水流在接口处流线平滑无突变,其局部水头损失最小。当管件的内径大于或小于管道内径时,水流在接口处的流线都产生突然放大和突然缩小的突变,其局部水头损失约为内径无突变的光滑连接的2倍。所以本条只按连接条件区分,而不按管材区分。

  配水管采用分水器集中配水,既可减少接口及减小局部水头损失,又可削减卫生器具用水时的相互干扰,获得较稳定的出口水压。

  3.7.16 倒流防止器的水头损失,应包括第一阀瓣开启压力和第二阀瓣开启压力加上水流通过倒流防止器过水通道的局部水头损失。由于各生产企业的产品参数不一,各种规格型号的产品局部水头损失都不一样,设计选用时要求提供经权威测试机构检测的倒流防止器的水头损失曲线。

  1 水池(箱)的结构形式、设置位置、构造和配管要求、贮水更新周期、消毒装置设置等应符合本标准第3.3.15条~第3.3.20条和第3.13.11条的规定;

  2 建筑物内的水池(箱)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房间应无污染、不结冻、通风良好并应维修方便;室外设置的水池(箱)及管道应采取防冻、隔热措施;

  3 建筑物内的水池(箱)不应毗邻配变电所或在其上方,不宜毗邻居住用房或在其下方;

  4 当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大于50m³时,宜分成容积基本相等、能独立运行的两格;

  5 水池(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要求,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池顶,顶板面与上面建筑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水箱底与房间地面板的净距,当有管道敷设时不宜小于0.8m;

  6 供水泵吸水的水池(箱)内宜设有水泵吸水坑,吸水坑的大小和深度应满足水泵或水泵吸水管的安装要求。

  3.8.2 无调节要求的加压给水系统可设置吸水井,吸水井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水泵3min的设计流量。吸水井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3.8.1条的规定。

  3.8.3 生活用水低位贮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按进水量与用水量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当资料不足时,宜按建筑物最高日用水量的20%~25%确定。

  1 由城镇给水管网夜间直接进水的高位水箱的生活用水调节容积,宜按用水人数和最高日用水定额确定;由水泵联动提升进水的水箱的生活用水调节容积,不宜小于最大时用水量的50%;

  2 水箱的设置高度(以底板面计)应满足最高层用户的用水水压要求;当达不到要求时,宜采取局部增压措施。

  1 中间水箱的设置位置应根据生活给水系统竖向分区、管材和附件的承压能力、上下楼层及毗邻房间对噪声和振动要求、避难层的位置、提升泵的扬程等因素综合确定;

  2 生活用水调节容积应按水箱供水部分和转输部分水量之和确定;供水水量的调节容积,不宜小于供水服务区域楼层最大时用水量的50%;转输水量的调节容积,应按提升水泵3min~5min的流量确定;当中间水箱无供水部分生活调节容积时,转输水量的调节容积宜按提升水泵5min~10min的流量确定。

  3.8.6 水池(箱)等构筑物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通气管和信号装置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箱)设置和管道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3.3.16条~第3.3.20条等有关防止水质污染的规定;

  3 当利用城镇给水管网压力直接进水时,应设置自动水位控制阀,控制阀直径应与进水管管径相同;当采用直接作用式浮球阀时,不宜少于2个,且进水管标高应一致;

  4 当水箱采用水泵加压进水时,应设置水箱水位自动控制水泵开、停的装置;当一组水泵供给多个水箱进水时,在各个水箱进水管上宜装设电讯号控制阀,由水位监控设备实现自动控制;

  5 溢流管宜采用水平喇叭口集水,喇叭口下的垂直管段长度不宜小于4倍溢流管管径;溢流管的管径应按能排泄水池(箱)的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管径大一级;溢流管出口端应设置防护措施;

  6 泄水管的管径应按水池(箱)泄空时间和泄水受体排泄能力确定;当水池(箱)中的水不能以重力自流泄空时,应设置移动或固定的提升装置;

  7 低位贮水池应设水位监视和溢流报警装置,高位水箱和中间水箱宜设置水位监视和溢流报警装置,其信息应传至监控中心;

  3.8.1 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水池(箱)设置在通风良好、无污染房间的目的,是为了改善水池(箱)周围的卫生环境,保护水池(箱)水质。室外设置的水池(箱)如不采取隔热措施,就会存在受阳光照射而水温升高的问题,将导致水池(箱)内水的余氯加速挥发,细菌繁殖加快,水质受到“热污染”,一旦引发“军团病”,就威胁到用户的生命安全。本条中“毗邻”是边界接壤的意思,“水池(箱)不应毗邻配变电所”是指水池(箱)的前、后、左、右四个平面都不应与配变电用房接壤,水池(箱)“不宜毗邻居住用房”是指水池(箱)的前、后、左、右四个平面不宜与居住用房接壤,这样的规定除防止水池(箱)渗漏造成损害外,还考虑水池(箱)产生的噪声对周围房间的影响。所以其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也不宜毗邻水池(箱)或在其下方。水池(箱)“不应毗邻配变电所或在其上方”的规定是遵循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中第4.2.1条关于“配变电所的位置选择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的有关要求。

  3.8.4 高位水箱也称屋顶水箱,通常依靠重力方式向用户供水,因此其设置高度需按最高层用户最不利点的用水水压要求确定。屋顶水箱的设置高度一旦无法满足要求时,常为顶部不能满足用水水压要求的楼层设置局部增压的措施。此时,应密切关注下部楼层及毗邻房间对噪声和振动要求。

  3.8.5 超高层建筑采用垂直串联供水时,通常的做法是设置中间水箱和提升水泵。设置中间水箱的作用是防止次级提升水泵停泵时,次级管网的水压回传(只要次级提升水泵出口止回阀渗漏,静水压就回传),中间水箱可将回传水压消除,达到保护初级提升水泵和管道不受损害的目的。因此,中间水箱设置在哪个楼层、哪个位置较为合理,应综合考虑生活给水系统竖向分区的要求、管材和附件的承压能力及经济合理性、上下楼层及毗邻房间对噪声和振动要求(给水提升水泵不能设置在卧室、客房、病房等居住用房的上下楼层及毗邻)、提升泵的扬程等因素,通常设置在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的机电设备机房内。

  中间水箱的生活用水调节容积由两部分组成:首先是水箱供水部分的调节容积,该部分的容积可按不小于供水服务区域楼层的生活用水最大时用水量的50%确定。其次是转输水量部分的调节容积,该部分的容积可按两种工况确定,如果中间水箱含有供水部分的调节容积时,此种工况下转输水量部分的调节容积可按向上一级水箱提供转输水量的提升水泵3min~5min流量确定;如果中间水箱不含供水部分的调节容积,只有转输水量部分的调节容积时,此种工况下转输水量部分的调节容积应按向上一级水箱提供转输水量的提升水泵5min~10min流量确定。

  3.8.6 中间水箱和高位水箱的进、出水管不应采用一根管道,即进水管不能兼做出水配水管,这种配管会造成水箱内死水区大,尤其是当进水压力基本可满足用户水压要求时,进入水箱的水很少时,箱内的水得不到更新(如利用市政水压供水的调节水箱,夏季水压不足,冬季水压已够),引起水质恶化。当然这种配管在进水管起端必须安装管道倒流防止器,否则就产生倒流污染,甚至箱内的水会流空,用户没水用。

  进、出水管的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防止贮水滞留和死角,必要时可设导流装置。

  由于直接作用式浮球阀出口是进水管断面的40%,故需设置2个,且要求进水管标高一致,可避免2个浮球阀受浮力不一致而损坏漏水的现象。

  由于城镇给水管网直接供给调节水池(箱)时,只能利用水池(箱)的水位控制其启闭,水位控制阀能实现其启闭自动化。但对由单台加压设备向单个调节水箱供水时,则由水箱的水位通过液位传感信号控制加压设备的启闭,不应在水箱进水管上设置水位控制阀,否则造成控制阀冲击振动而损坏。对于一组水泵同时供给多个水箱的供水工况,损坏概率较高的是与水箱进水管相同管径的直接作用式浮球阀,而应在每个水箱中设置水位传感器,通过位监控仪实现水位自动控制。这类阀门有电磁先导水力控制阀、电动阀等。当一组水泵同时供给多个水箱的供水工况中含有高位消防水箱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进水管可设置直接作用式浮球阀等水位控制阀。

  溢流管的溢流量是随溢流水位升高而增加,常规做法是溢流管比水箱进水管管径大一级,管顶采用喇叭口(1:1.5~1:2.0)集水,是有明显的溢流堰的水流特性,然后经垂直管段后转弯穿池壁出池外。

  水池(箱)泄水出路有室外雨水检查井、地下室排水沟(应间接排水)、屋面雨水天沟等,其排泄能力有大小,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比进水管小一级管径至少不应小于50mm。

  在工程中由于自动水位控制阀失灵,水池(箱)溢水造成水资源浪费,特别是地下室的贮水池溢水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屡见不鲜。贮水构筑物设置水位监视、报警和控制仪器和设备很有必要,目前国内此类产品性能可靠,已广泛应用。有淹没可能的地下泵房,有的对水池的进水阀提出双重控制要求(如先导阀采用浮球阀+电磁阀),同时,对泵房排水提出防淹没的排水能力要求。

  报警水位与最高水位和溢流水位之间关系:报警水位应高出最高水位50mm左右,小水箱可取小一些,大水箱可取大一些。报警水位距溢流水位一般约50mm,如进水管径大,进水流量大,报警后需人工关闭或电动关闭时,应给予紧急关闭的时间,一般报警水位距溢流水位250mm~300mm。

  水池(箱)的通气管可根据最大进水量或出水量求得最大通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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