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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3-06-03 21:48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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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页*菲娱国际注册*主页是对国际市场的好奇之使然,还是为了追逐丰厚的海外利润,抑或是企图寻找更广阔的生存空间,甚至是如同管理学家安迪・格鲁夫所言的主观偏执,尽管对于中国企业出击海外市场动机的剖面是色彩斑斓,但结果却只有一个:“中国制造”正在全球市场进行着见缝插针的渗透,无处不在的蔓延。

  有人做过这样的统计,美国人一天24小时,从起床的闹铃、上班的公文包、吃饭的桌椅、旅游的休闲鞋、孩子的玩具到睡觉的拖鞋睡衣,“中国制造”的标签随处可见。而另一个十分具体的数据是,2006年,中国将向全球出口鞋类产品70亿双,地球村里平均每个人就要穿1.3双中国鞋……

  国内产业中最早市场化的中国家电业无疑是在海外垦地拓疆的骁勇与翘楚。作为第一个向海外发出“中国制造”声音的海尔集团如今所采撷到的果实就像他在外闯荡的饱满经历一样显得十分地厚重:在全球,海尔拥有58个贸易中心、17个设计中心、11个工业园、46个工厂、5.3万个销售网点。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继海尔之后,TCL、长虹、康佳等一支支劲旅纷纷转战国际市场。

  精英人物总在不断地创造并影响着历史。作为中国IT行业第一代言人――联想集团原董事局主席柳传志的成长生涯清晰记录了中国企业国际化的辉煌。20年前,40多岁的柳传志穿着父亲送给他的褪色中山装第一次参加IBM PC商会议时,只能坐在最后一排,而且没任何发言机会。那时的联想,还只是中关村众多国外品牌PC商中毫不起眼的一个。弹指一挥间,20年后,柳传志却以一个“蛇吞象”的故事把IBM的PC业务纳入囊中,一举坐拥世界第三大电脑供应商的交椅。站在鲜花和镁光灯下的柳传志宣布这一消息时难掩心中的激动:对比20年前,台上与台下、奢华与寒酸,从微观的视角彰显了中国企业进军海外市场的非凡与不俗。

  发生在柳传志和联想身上的一切,不过是中国企业国际化之路的一个缩影。TCL将汤姆逊和阿尔卡特等国际老牌企业纳入旗中,中国网通将韩国现代液晶项目和冠捷科技显示器项目置于麾下,以及中石油出资43.05亿美元收购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一切的成功都预示着中国企业国际化的一个新时代――资本并购时代的来临。

  进入“世界500强”是当今中国众多企业心中一个难以磨灭的图腾,正是如此,中国企业在走出去中一步步逼近自己理想的彼岸。在2005年“世界500强的排行榜中,中国已有16家企业找到了自己的座位。尽管海尔集团以2亿元之差再次与500强失之交臂,但由张瑞敏首倡的“500强情结”却在快速的传递――华为、TCL、联想甚至一向低调的国美老总黄光裕都先后高擎起了冲击世界500强的大旗。中国制造试图在凌厉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完成形体上的飞跃动作。

  成就自己的同时也成就着别人,国际市场中的“双赢”在中国企业的手中显得格外地厚实。据摩根斯丹利的统计,美国人由于使用中国制造的商品,在过去10年给美国节约了6千亿美元。2005年,美国从中国内地的进口总额达到1629亿美元,这意味着从中国内地进口的产品在到达美国消费终端之前,美国企业可增加约6300美元的价值,这部分价值相当于美国GDP的5.8%,意味着在美国有超过800万的工作岗位与中国内地的进口紧密相连。无独有偶,虽然欧盟无理地对中国鞋要从4月起开征4%~20%的反倾销税,但欧洲鞋业零售商却陷入到了成本巨增的困扰之中,欧洲人的正常消费也由此受到抑制。按照欧盟委员会最保守的算法,即每双鞋上涨1.5欧元,欧盟从中国进口1.45亿双皮鞋,欧洲消费者要多支出近2.2亿欧元。欧洲贸易商协会和欧洲消费者组织更是认为,反倾销税将导致每双皮鞋的零售价格至少上涨10欧元,消费者要多支出14.5亿欧元。西谚上说:“不管怎样,生活还将继续”。“中国制造”在跨进国际市场的同时,也将自己植入到了同异国人民呼吸与共的生活之中。

  对外开放的中国如今已经完全进入到了国际贸易的宽广大道并在极速滑行之中刷新着一个又一个的历史记录:继2004年对外贸易首次突破1万亿美元后,2005年中国进出口贸易再次跃上14221.2亿美元的高峰,其中货物贸易出口总额7620亿美元。令人心动的阿拉伯数字符号在2006年再次放大。中国商务部的对外贸易形势报告中初步预计,2006年中国对外贸易规模已超过17000亿美元。“中国制造”在式地挺进海外过程中,也风风火火地将自己的国家送上了贸易大国的显眼位置。

  是中国企业在全球财富的瓜分中具有超人一般的“通吃”本事吗?有人算了这样一笔账:美国市场上销售的一种儿童玩具,商场的零售标价是100美元。这种玩具的设计商和经销商都是美国公司,生产商是中国企业。玩具设计定型后,美国公司将订单下给一家香港贸易公司,每件价格为50美元;香港贸易公司转手将订单交给中国一家外贸公司,每件价格为22美元;这家外贸公司再向广东和江苏的两家工厂订货,每件价格15美元;包括人工和原材料,工厂的生产成本是12美元;美国公司拿到玩具后,以每件82美元的价格卖给商场。粗略计算下来,中国生产企业的毛利润是每件3美元,中国外贸公司的毛利润是每件7美元,香港贸易公司的毛利28美元,美国公司的毛利32美元,商场的毛利是18美元。在此链条中,中国内地的生产商和外贸公司总共才获得了10美元,只有商品零售价的10%,而其余的90%都叫海外商人拿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这种财富的分配方程式几乎对所有的“中国制造”有解。

  那么中国企业出口贸易增长的秘籍在那里?“我们靠的是尽量压低自己产品的成本,扩大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量而撑大出口量。” 博鳌亚洲论坛秘书长龙永图以自己丰厚的阅历一语破的。在专家看来,这种十足的重商主义外贸模式已经使中国产品被许多国家当作造成本国企业倒闭、工人失业的头号杀手而遭遇无情地封堵。从西班牙火烧“中国鞋”,到俄罗斯的“清关贸易”事件,从欧盟对中国彩电强力驱逐,到美国对中国纺织品大打出手,无数的“中国制造”体尝到了贸易频繁摩擦的痛苦。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6年10月,已有46个国家和地区发生了700余宗涉及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别调查,这些抵制绝大多数来自于家电、服装、玩具、纺织等领域,而这也正是中国制造业最发达的领域,很多行业已经牢牢占据全球市场占有率第一的地位。不仅如此,国际力量施于“中国制造”的制裁手段已经不仅仅是反倾销之类的贸易方式,知识产权、绿色壁垒等非贸易救济工具正在日益成为更加凌厉的“杀手锏”。

  也许我们可以义愤填膺地谴责贸易保护主义的怪诞与凶残,但我们却无法逃脱深深的自省。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由于中国出口产品结构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且多为最终产品,同时,由于我国劳动力价格便宜,出口厂商在国际市场上一味竞相压价,于是客观上形成了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低价倾销的形象。还须面对,由于中国出口产品过度集中于低端领域,而且对外依存度还很高,事实上很容易出现被许多国家所替代的结果。鲁迅先生说:倘若以欺瞒的心,用欺瞒的嘴,则无论说A和B,还是X和Y,都是一样的。套用鲁迅先生的逻辑,我们也可以说:倘若企业不抬头看路,又要走国际化,则无论是底端作业,还是压价倾销,都是一条危机四伏的道路。

  正如巴黎百富勤的研究报告所指,伴随着过去10年中国工业年均12%的增长,一个制造业大国的中国生猛形象将被塑造出来。事实佐证了百富勤的判断。在中国,10万多亿元国有资本的丰厚家底以及35万户企业衬托下的钢铁、煤炭、石油、化工、建材、彩电等产业足以与相应的跨国公司所在国家的生产能力相匹配,80多种产量居世界第一的产品向世界清晰传递着中国工业前行的脚步声。

  如前所述,进入世界500强是中国许多企业试图成就的梦想,但在一个以资本实力说线强大家庭之中,围绕着争夺市场所展开的力量比拼也许还要残酷。不错,中国确实有诸如中石化那样的 “国家队”种子选手已经拿到500强的入场券,而当我们进入这个梦寐以求的圈子中时,才强烈地感受到了自己与别人的差距。以排在世界500强较前位的中国石化与排名第一的沃尔玛相比,二者不仅在作为静态值的资本竞争实力方面不可同日而语,就是在作为动态值的利润率上,后者也是前者的27倍。也许这种比较并不能令人信服。一种习惯性的做法是将中国企业自己的500强与世界500强放在天平的两端进行称量。结果还是不尽人意。以2005中国企业500强为例,我们的营业收入只占世界500强营业收入的8.4%,中国500强的资产总量占世界500强资产总量的7.0%,中国500强的利润只占世界500强利润的6.0%。在世界500强面前,中国企业500强的规模弱小程度的确令我们难以挺直腰杆。在国际跨国公司以资本规模与盈利能力控制话语权的时代,中国企业很难进入全球产业链的高端开展作业,唯一的选择就是填补低端空白,获取微薄的利润。

  低成本的劳动力的确曾是我们参与国际竞争的优势,而且这种资源禀赋本身也无可厚非。问题的关键在于,劳动力价格与劳动力素质、劳动条件以及劳动效率是紧密相关的,在同等情况下,美国的劳动力成本可能是我国的5倍,但其生产力、劳动效率却可能是我国的10倍。以纺织品为例,去年欧盟纺织品、服装、革制品缝制加工行业325万人创造了1595亿欧元的产值,全员生产率为4.90万欧元,按现行汇率折合约49万元人民币。中国按全行业1300万人总产值21500亿元计算,人均生产率为16.5万元,仅为前者的1/3多一点。与此同时,中国加工制造业的所谓比较优势正日益被周边国家、拉美国家所模仿,单纯依靠劳动力成本、原材料成本等资源成本比较优势已经无法为中国企业赢得未来。

  当然,对于中国企业而言,低廉的劳动力供给也许是无限的,但技术尤其是核心技术的供给却是十分有限的,而这才是中国制造的最大软肋。与国际上大型企业动辄将利润的5%甚至10%用于研发相比,中国企业1%左右的投入显得十分地苍白。有资料显示,中国企业的发明专利只有日本和美国的1/30,许多企业的核心技术基本依赖国外进口。最新的WTO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彩电企业的生产量约占世界彩电总产量的一半,但当该产业从普通彩电向高清平板化升级时,因为液晶技术和等离子显示技术的核心部分分别掌握在夏普和富士通手上,国内彩电企业却因无能为力而不得不掀起新一轮的引进浪潮。但“引进”并不等于“白拿”。从先前3C、6C联盟向中国DVD制造商的漫天要价,到英特尔、菲力浦、SigmaTel向中国MP3企业张开专利血喷大口,再到索尼向长虹等国内6家家电企业开出22项专利收费清单,中国企业一直在承受着巨大的被人宰割之痛。

  问题的要害在于,由于没有自己看家的核心技术,中国产品很多关键部件都要用人家的品牌,“中国制造”根本无法与洋品牌相匹敌,只好进行“贴牌”生产。重庆力帆集团董事长尹明善举了这样一个例子,神龙富康,东风雪铁龙都是中国制造,但是法国人从来没有把技术教给中国人,更换一个螺丝钉还要交给法国人,全部技术细节控制在合资企业里面,中国制造在这样的环境中很难孵化出自己技术。同样的结果也发生在纺织品身上。虽然中国纺织品出口居全球第一,但出口中的中国自有品牌占有率不超过10%。中国服装协会一位领导人曾开玩笑说,在欧洲和美国,打着灯笼也找不到一件能代表中国品牌的产品,可是没有一件产品中国人生产不出来。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纳什也如是说:“我们只知道中国的产品,却不认识中国的公司。” “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从规模到技术,从人力要素到品牌形象,“中国制造”在经历磨难与拷问中走到了需要重新调焦与发力的关口。

  不安国内市场之偏偶而跃入国际市场之洪流,本身就代表着“中国制造”挑战自我与他人的英勇与睿智。从坎坷与曲折、鲜花与泪水中走过来的“中国制造”也许更懂得与时俱进与变革维新,毕竟在一个弱肉强食的国际竞技大舞台之上,适者生存的生态规律至今仍然没有被丝毫颠覆。

  作为企业的最伟大修炼之一,以技术的积累与创新推动“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将伴随中国企业国际化的终生。国际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企业不断追求技术创新的过程。在这方面,韩国三星完全可以作为我们学习的范本。1990年年初,三星电子产品还摆放在美国商店的角落里,尽管售价要比索尼产品低20%,但却无人问津。于是,三星电子开始了“二次创业”。其核心是在以三星电子为主导,将集团变为一家知识密集型公司。为保持领先优势,三星要求自己在半导体产品的研发方面持续领先日本企业3-6个月。目标在坚持了4年后终于实现。日企在该领域彻底丧失了抵抗力。前不久,三星CEO尹钟龙在接受中国媒体采访时说:对于三星而言,目前有许多事情需要做,但是,第一重要、第二重要、第三重要的事情,都是技术开发。一个国际顶级企业的成功之道可以作为中国企业韬光养晦的立命之本。

  当我们还是羽翼未丰的小鸟时,祖国就以他宽大的胸怀包容了我们。从1949年的开国大典到2009年的今天,祖国在风雨中已度过60个春秋。当我们回头翻看中华的历史时 ,不禁惊叹:中国,真是个奇迹!

  我花了一个星期的时间细细品读《上下五千年》这本书,它为我展现了一副浩瀚的历史画卷:从盘古开天辟地,女娲造人补天,秦王政统一中国,到郑成功收复台湾,林则徐虎门销烟,到最后的争国权五四运动,这些历史人物的民族精神和爱国热情令我震撼。

  我读完这本书,厌倦沉思,脑海里浮现出种种画面:一会儿为屈原冤死伤心落泪,一会儿为郑成功感到骄傲。。。。回望历史,如果没有为中华民族做出贡献的那些英雄人物,如今我们的生活会是这样幸福吗?如果没有为祖国不惜流血牺牲的英雄们,祖国怎会有今天的辉煌?如果没有为守卫祖国边疆外出打仗的勇士们,祖国怎么会被世人尊敬?这本书里的许多历史人物,他们为了实现自己的远大抱负,卧薪尝胆,奋发图强,最终在历史的长河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而我们今天,饭来张口,衣来伸手,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却很少有读书的欲望和兴趣,真是令人汗颜。古代有包拯、范仲淹这样清廉正直的官员,为人们主持正义,他们不畏权贵,为维护国家的正义牺牲自己的利益。而现在社会,却有很多官员,为个人利益驱使,贪赃枉法,这样的对比,足以让我们反思自己的行为。

  《上下五千年》,它似浩瀚苍穹中的一轮明月,兀立在如烟似海的少儿从书之中,更象茫茫大海上的一盏航标灯,把我们引向无边无际的知识的海洋,让我沉思:我要成为怎样的一个人?我要如何谱写我的人生?

  30年的艰辛征程,使中华民族以崭新的姿态重新屹立于世界民族之中;30年的沧桑巨变,30年的光辉历程,铸就了一个民族近百年的梦想!

  改革开放这30年的沧桑巨变,是中国经济腾飞的30年。在这30年中,中国的一座座大楼拔地而起,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而中国的地位在世界人民的心中不断提高,现在没有什么国家可以随便侵略我们中国。

  改革开放的30年,是中国社会和谐稳定的30年!中华民族犹如钢铁长城一般坚不可摧!97年香港回归,99年澳门回归;1998年面对南方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水,2003年面对让人闻风丧胆的非典疫情,2008年面对十几个省份百年不遇的冰雪灾害,以及四川大地震,中华儿女众志成城,手挽手将一个个磨难踩在脚下。

  改革开放的 30年,我们国家在进步,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听爸爸妈妈讲,他们小的时候,生活非常困难,吃饭用粮票,买布用布票, 很多商品都凭票供应,有时为买生活用品需排很长时间的队,吃的是玉米面,只能在逢年过节时才能吃上大米和肉,只能在过年时才能穿上新衣裳。对此,我们现在的生活真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们衣食无忧,每天的生活都像是在过节一样,我们可以在计算机上学习查找资料,可以在计算机上玩游戏,享受网络世界带给我们的快乐,这都是改革开放带来的幸福生活。

  改革开放的30年是中国航天事业不断创新的30年!2008年,神舟七号载人航天卫星,是我国首颗探月卫星“嫦娥一号”发射升空,宇行员出舱,而且顺利返回;炎黄子孙的千年奔月梦成为了现实!中国航天人在摸索中让祖国一跃成为航天科技强国!

  改革开放的30年,也是我国体育事业蒸蒸日上的30年!而今年2008年,在北京奥运会上我们的体育健儿更是一举夺得51枚金牌,100枚奖牌位具金牌榜第一的骄人成绩。

  (一)中国现代化的谋划期。从1840年至1911年是中华民族独立时期,是中国现代化进行的前提,如果从现代化的世界性和主题目标――工业化和民主化来讲,在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解体和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中国的大门被打开,大量流入中国市场。洋务运动时期,开始了经济现代化的进程。是洋务运动只是迈出了这现代化的第一步,只学习西方的军事武器装备等,却没有逐步开展制度改革等多方面的现代化。他们只想引进西方的枪炮,不想学习别人的体制、制度、政策,不想改变原有的经济结构、生活方式,更不用说改变政治结构了。其标志是面对种种意见,洋务运动的领袖人物之一张之洞提出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在不改变中国的政体的前提下,学习西方的先进技术,企图救亡图存。事实证明,仅仅这样是不够的,中国的现代化是一个层层递进的过程,从洋务运动到再到新文化运动,分别经历了从器物―制度―文化层面的现代化。1895年甲午中日战争之后,西方列强对中国进行大量的资本输出,促使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解体,客观上促进了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19世纪末,政治上,民族资产阶级作为一个新兴阶级登上中国的政治舞台,开启了一片新天地。谋划阶段,面临着种种障碍,都以失败而告终,但中国的现代化道路并没有因此而结束,中国在世界中的位置处于边缘状态。为世界各国提供市场和原材料。精确地说,中国的现代化从1911开始了准备工作和1912年正式步入启动阶段。在中国现代化的谋划期阶段,中国进行了各种尝试,为此后的现代化道路奠定了基石。中国的现代化是层层深入的过程,这为以后的探索奠定了基础。

  (二)中国现代化的探索期。1912-1949年,改革都以失败而告终,中国反思后,革命成了进行现代化的首要选择。民族独立,国家内部的稳定和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才能将政令推及。为了顺应民心,打土豪分土地,中国进行了土地革命,农民分到了土地,同时以改善落后的生产关系为目的,这是现代化的必然选择。辛亥革命近40年,中国除了面临着半边缘化的危险,同时还遭受着革命化的危机,如何构建共和体制的问题。在1917―1927期间,苏俄十月革命的胜利迎来来社会主义的春天,有很大的启发,萌发出走社会主义的道路。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的发展带来了现代的教育的发展,出现了著名的“南通模式”。1927年,由于国共内部出现了严重的分歧,产生了走为首的资本主义道路和以为首的社会主义道路。就前者来说,不仅出现了国家政权方面出现了集权的现象,也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现代化的建设。就后者来说,不仅出现了人民民主体制的萌芽,也开启了新民主经济发展模式的试验。在1927-1937年,中国的民族工业受到了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封建主义三座大山的挤压,在夹缝中生存。

  (三)中国现代化的发展期。新中国成立后,标志着中国全面现代化的到来。中国现代化发展模式发生了巨大的转变,结束了内部的衰败化与半边缘化,实现了民族独立,开始走向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现代化可分为经典现代化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两个发展阶段。在1949―1978年间,1953年开始的第一个五年计划,走一化三改的总路线,即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改造。虽然道路并不一帆风顺的,但在第一个“五年”计划中却取得辉煌的成就。中国在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可能更加珍惜经验教训,积极汲取了“”和十年“”带来的危机的经验教训。50年代的一边倒的外交政策,使得中国的外资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直到60年代后,中国遇到的难题才得以解决。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以为中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同志在中国现代化道路的成功探索和出现失误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创造性的探索与回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现代化步入了一个全新阶段。在经济上,以苏州为样版的农业现代化和以无锡为样版的工业现代化。使得沿海地区的现代化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经济体制的转性能促进了政治体制的转型,民主法制的观念不断深入人心。中国现代化取得的新进展离不开中国的的领导。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基本实现工业化,大力推进信息化,加快建设现代化,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同时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不能忽略环境的保护,由此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现在倡导步入生态现代化时代,从物质经济向生态经济的发展。生态现代化构成了整个现代化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中国现代化的高级追求目标,我们要朝着这个目标而努力奋斗。

  知识的创新与传播,生活质量,经济现代化水平在2050年全面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全面完成城镇化和知识化。我们必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即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知识密集型的道路。在政治方面,大力推进民主化建设,法制观念不断深入人心。文化教育方面,逐步普及12年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在未来,我国工业现代化走综合工业现代化的道路,吸收之前现代化的发展中的精华部分,剔除一些不利影响。坚持“质量优先、创新驱动和环境友好”三个原则,实施“中国质量十年议程、工业创新议程、绿色工业议程”三个议程,实现“工业质量强国、工业创新强国和绿色制造强国”三个建设目标。

  每个国家因其所处的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程度和人文环境等诸多因素,导致各个国家的现代化的道路存在差异。中国现代化的发展必须立足本国的国情,走符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现代化道路,我们不走西方的老路,但是我们不能拒绝西方文明中的优秀成果。我们应该积极学习西方国家现代化发展有利的一面。其次,世界体系理论只看到了不发达国家不发达的内部原因,而忽视了外部环境对其的影响。中国的现代化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即从被动跟进到主动推进、从以革命斗争为纲发展到以经济建设为主导,经历了从资本主义现代化建设到社会主义现代化过渡,更好地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走出一条符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现代化历程不断改变了中国在世界体系中的位置,从边缘―半边缘―中心的位置,中国正努力地朝着中心的位置迈进。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中国人民的正确选择。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发展也离不开中国的参与。

  [1]伊曼纽尔.沃勒斯坦.现代世界体系:第一卷[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2.

  [4]俞思念,陈平其.西方现代化理论的兴起与演变[J].学习与探索,2005(6).

  [5]邰哈思其木格.经典现代化理论的局限性及重要启示[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

  [6]张敦福.依附理论的发展历程和新进展[J].山东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

  [9]谢立中,孙立平.二十世纪西方现代化理论文选[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发达国家在世界格局和国际体系的演变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30年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清楚地表明,中国与发达国家尤其是美欧大国全面改善和发展关系,对中国争取比较有利的国际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推动与这些国家的关系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仍将是中国对外关系的重要方面。随着中国综合实力和国际地位的快速提升,以及美欧等主要发达国家国内政治生态的深刻变革,双方之间的关系正在发生历史性的变化。这些变化将带来新的问题,如果处理得当,也将把双方的战略关系提升到新的水平。

  纵观改革开放30年,中国与发达国家尤其是美欧大国的关系经历了相互孤立隔绝的时期,也经历了相互接触和扩大交往的时期,如今正在步^相互依存和频繁互动的新时期。中美关系作为“世界匕最重要的双边关系”,已经超越双边关系的范畴,越来越具有全球影响和战略意义。双方作为奄没性合作伙伴和利益攸关方,共同的战略利益不断增加,合作领域不断拓宽,彼此关系的重要性在双边意义上、地区意义上和全球意义上都在显著上升。正如美国常务副国务卿内格罗蓬特2007年10月在美中关系全国委员会的讲话中所指出的,“从伊朗到苏丹西部,我们正在世界上的很多第三方地区扩大美中合作。美中关系将是我们在外交政策的几乎所有战线匕取得成功的关键”。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其广度和深度已经达到前所未有的新水平。正如欧盟负责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级代表索拉纳所说,中国是欧盟为数不多的战略伙伴之一,双方高层和民间往来更加频繁;在处理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以及应对全球性挑战方面加强接触,合作基础和领域进一步扩大;不仅能实现重要的共同目标,而且“对促进世界和平与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日本继续向政治军事大国的目标迈进,特别是两国更多地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来审视、把握和推进双边议题,中日战略互惠关系也将日益超越双边和地区层面,越来越需要从全球角度来看待和处理。

  中国与主要发达国家讨论的主要问题日益向全球性问题集中,相互关系都从双边和地区层面向全球层面扩展,影响双方关系发展的因素越来越超越具体问题本身,转向问题背后的理念、规则、制度安排,或者说具体问题上的较量所体现的理念、规则、制度安排上的博弈变得越来越明显。中国与美、欧、日在政治民主、宗教自由和人权等问题上的分歧上升,背后所体现的是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历史文化传统和政治制度的差异和分歧;围绕贸易平衡问题和WTO多哈回合谈判的角力上升,背后所体现的是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主义两种趋势的纷争;围绕人民币汇率、知识产权、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问题的争端上升,背后所体现的是有关国际经济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和使用的权力较量;特别是围绕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博弈变得越来越突出,背后所体现的是主要发达国家急于抓住“绿色经济时代”的世界经济主导权的战略意图。与此同时,在中国与美欧等主要发达国家正在进行和未来可能进行的合作中,涉及国际体系稳定和演变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例如,美国常务副国务卿内格罗蓬特所提中美关系中面临的五大问题,要么是涉及东亚地区和平稳定的台湾问题,要么是涉及整个国际体系安全的全球反恐和防扩散体系等问题。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前副主席欧文斯建议中美在公海、太空、网络、能源等领域加强合作,均事关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国际体系基础领域的安全。布热津斯基更是明确地呼吁,中美应在维护国际体系稳定方面进行更多的战略合作。这些都意味着中国与主要发达国家的关系正在向国际体系层面发展。

  中国与主要发达国家的关系日益触及国际体系层面的问题,围绕有关问题的竞争、合作、碰撞、冲突有所上升,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关系经过3O年的发展之后正在向新水平和新阶段推进的自然体现,其中有客观因素的作用,也有主观因素的影响。简而言之,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近年恚随着全球气温升高而导致蒸发量增大,干旱面积随之扩大,导致中亚地区温带农业发达地区退化成草原,而温带草原蒸发强烈退化成沙漠。有研究表明[1],中亚地区温度距平的变化趋势总体上与我国气温变化趋势大致相同,不同之处在于中亚地区气温的年际变化更大,气温的变化幅度更为剧烈。而中亚地区与全球气温变化趋势相比,不同之处主要是中亚地区增温时间长且增温幅度较大。前人的研究[2-4]还认为,我国近百年来的温度变化与全球相似,存在2段变暖过程,即20世纪20―40年代变暖和70年代开始的变暖,其中20―40年代的暖期在我国大陆尤其显著。

  中亚地区气候变化和中国的气候变化,引起世界各国政府和专家学者的高度重视。也有不少研究表明[5-7],不同地区的气候变化规律不尽相同。缪启龙等[1]利用戈达德太空研究所建立的全球网格点月平均地表温度距平序列,通过一元线性回归、M-K检验对中亚地区1880―2011年地面气温变化的基本特征进行分析和讨论。结果表明:近130年来,中亚地区温度变化趋势率为0.073 ℃/10年,接近于全球,高于我国的近百年温度变化趋势率。龚志强等[8]运用动力学自相关因子指数Q分析中国温度的时空变化特征,得到8个不同的动力学温度变化特征区:准噶尔区、东北区、西北区、西南东区、西南西区、华北区、东南区和中南区。初步讨论了这些特征区的年均温度变化和极端温度年出现天数及其与温度突变的关系,以及不同温度段对中国近58年增暖的可能影响。

  中亚地区与我国西北地区(新疆等地)毗邻,关于对过去中亚气候变化和中国气候变化的关系的研究对于气候预测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使用中亚6个地区逐日气温资料,采用一元线性回归方程、滑动平均、小波变换、EOF正交函数分解等方法,研究中亚地区气温变化特征,以期能够加深对全球气候变化地区性差异的了解,探讨适应气候变化的对策。

  本文1961―2010年使用戈达德太空研究所建立的全球网格逐月气温距平数据以及新疆地区国家基准地面气象逐月气温距平资料。空间覆盖范围为89.0°N~80.0°S,1.0°~359.5°E,使用空间分辨率为2.0°×2.0°。本文分析的地区为中亚5个国家(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以及新疆地区。

  本文求出中亚6个地区准年的年平均气温平均值,用来代表中亚地区气温年际变化情况。为了中亚地区年平均气温的气候变化趋势,这里用一次直线方程来定量描述。

  图1中曲线为年平均气温实测值,直线为一元线性回归方程拟合值,一元线显著性水平检验。可以看出,中亚地区年平均气温在波动中呈递增趋势。根据一元线性回归方程可知,其年平均气温气候倾向率为0.277 ℃/10年,表明了中亚地区年平均气温每10年增加0.277 ℃。根据相关研究[9-10],中亚地区年平均气温变化趋势与我国年平均气温变化相一致,都呈递增趋势。但中亚地区增温幅度要大于全国气温增温幅度。

  本文使用滑动平均对1961―2010年中亚地区年平均气温进行趋势拟合,用来确定年平均气温趋势变化。对样本量为n的气温序列x,其滑动平均序列表示为:

  (1)从5年滑动平均曲线年是中亚地区年平均气温的一个转折点,在1961―1987年期间,曲线为主,高于平均值水平,表明了从1987年开始,中亚地区年平均气温开始呈逐渐增温趋势。文献[11]中对全国年平均气温研究得出,我国年平均气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呈递增趋势,这一结论与中亚地区相一致。

  (2)从柱状图可以看出,在1964―1989年期间,仅1971年气温距平值>

  0,其余均

  (3)年平均气温距平值>

  1 ℃的有4个年份,均处于偏暖期。其中2006年温度递增幅度较大,年平均气温距平值为1.42 ℃。其次是2004年,年平均气温距平值为1.09 ℃。

  小波变换方法是一种时频分析方法,既可以了解时间序列不同时间的频率特征,又可以了解不同频率的时间分布特征。本文对中亚地区年平均气温资料,采用连续复小波变化,研究其年平均气温随时间多尺度变化规律。

  从图3中亚地区年平均气温小波系数等值线图可以看出:年平均气温变化过程中存在多时间尺度特征。总体看来,年平均气温变化过程中存在着16~30年大尺度、6~12年中尺度和3年小尺度的3类尺度的周期变化规律。其中16~30年大尺度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80年代中期、21世纪00年代期间表F的较为显著,具有局域性。3年小尺度在整个时间内均显著,具有全局性。王澄海等[12]对全国年平均气温,运用小波分析得出,我国气温普遍存在3~4年的全域性周期变化规律,这一变化规律与中亚地区年平均气温存在3年小尺度全域性相一致。

  图4中亚地区年平均气温小波方差图存在3个较为明显的峰值,其依次对应着23、14、3年的时间尺度。其中,最大峰值对应着23年的时间尺度,说明23年左右的周期振荡最强,为年平均气温变化的第一主周期;14年时间尺度对应着第二峰值,为年平均气温的第二主周期,第三峰值对应着3年的时间尺度,为年平均气温的第三主周期。这说明上述3个周期的波动控制着中亚地区年平均气温在整个时间域内的变化特征。

  本文对中亚6个地区1961―2010年50年来逐年平均气温,采用EOF正交函数方法进行分解,来研究年平均气温空间分布规律。

  表1为中亚6个地区年平均气温经EOF分解后的特征值和方差贡献率,可以看出,前3个载荷向量累积贡献率为84.203 9%>

  80%。因此,说明前3个载荷向量所包含的信息,能够描述中亚地区年平均气温空间场的特征。第一载荷向量贡献率为50.954 3%,该贡献率值较大,表明了第一载荷向量是决定性向量;第二、第三载荷向量贡献率分别为18.397 8%、14.851 8%。

  表2为年平均气温经EOF分解后的前3个载荷向量场,第一向量场可以看出,中亚6个地区仅乌兹别克斯坦向量场为负值,其余5个地区均为正值。最大值位于土库曼斯坦,第一向量场值为0.503 2。其次为塔吉克斯坦,第一向量场值为0.486 4。因此,根据第一向量值,可以看出中亚地区年平均气温从东南地区向西北递减。

  从第二向量场可以看出,新疆、吉尔吉斯斯坦地区向量场值为负数,其余4个地区向量场值为正数。因此,根据第二向量值,可以看出中亚地区年平均气温从东向西递减。

  从第三向量场可以看出,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地区向量场值为负数,其余4个地区向量场值为正数。新疆地区向量场值最大为0.728 7,其次是乌兹别克斯坦,向量场值为0.526 7。因此,根据第三向量值,可以看出中亚地区年平均气温从南向北递增。

  本文利用1961―2010年中亚地区月气温资料,采用一元线性回归、连续复小波变换、EOF正交函数分解等方法,研究了中亚地区和全国气温变化情况,得出以下结论:

  (1)中亚地区在近50年中年平均气温在波动中呈递增趋势,年平均气温气候倾向率为0.277 ℃/10年,即年平均气温每10年气温增加0.277 ℃,这一增温速度要大于全国年平均气温增温幅度。中央区地区年平均气温增温幅度最大的是塔吉克斯坦地区,年平均气温每10年增加0.348 ℃。

  (2)在1961―1987年期间,中亚地区年平均气温较低,处于偏冷期。而在1987―2010年期间,年平均气温高于平均值水平,说明在此期间中亚地区年平均气温开始较高。我国年平均气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呈递增趋势,这一结论与中亚地区相一致。

  (3)中亚地区年平均气温在随时间变化过程中存在着16~30年大尺度、6~12年中尺度和3年小尺度的3类尺度的周期变化规律。其中,23年左右的周期年平均气温变化的第一主周期;14年时间尺度为第二主周期,3年的时间尺度为第三主周期,3个周期的波动控制着中亚地区年平均气温在整个时间域内的变化特征。而我国气温普遍存在3~4年的全域性周期变化规律,这一变化规律与中亚地区年平均气温存在3年小尺度全域性相一致。

  (4)由EOF正交函数分解得出:根据第一向量值,可以看出中亚地区的年平均气温呈现从东南地区向西北递减的趋势;根据第二向量值,可以看出中亚地区年平均气温从东向西递减;根据第三向量值,可以看出中亚地区年平均气温从南向北递增。

  [1] 缪启龙,沈伟峰,魏铁鑫,等. 中亚地区近130多a温度变化特征[J].干旱气象,2013,31(1):18-22.

  [2] 丁一汇,戴晓苏.中国近百年来的温度变化[J].气象,1994,20(12):19-26.

  [6] 王文,张薇,蔡晓军.近50a来北京市气温和降水的变化[J].干旱气象,2009,27(4):350-353.

  [7] 许何也,李小雁,孙永亮.近47a来青海湖流域气候变化分析[J].干旱气象,2007,25(2):50-54.

  [8] 龚志强,王晓娟,支蓉,等.中国近58年温度极端事件的区域特征及其与气候突变的联系[J].物理学报,2009,58(6):4342-4353.

  [9] 任国玉,徐铭志,初子莹,等.近54年中国地面气温变化[J].气候与环境研究,2005,10(4):718-727.

  [10] 丁一汇,任国玉,石广玉,等.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I)中国气候变化的历史和未来趋势[J].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06,2(1):3-8.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注: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0页。)而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则是行政法对由国家行政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予以调整后形成的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这类法律关系,过去曾被人们简单地认为只是行政法所确定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随着行政法的发展以及行政法理论研究的深化,这种单一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观念已被抛弃,我国行政法学界开始从新的视野上概括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认为它们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注: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页。)这两大基本类型。这一认识和表达比以前大大进了一步,它将监督行政关系这一客观存在的法律关系层面展示在人们面前,使人们对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在内容上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但是,对于充分反映和说明中国社会转型和改革对行政法律关系所带来的发展、变化来说,这还是不够的。这里,本文进一步就当代中国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发展、多样化形式及其特征等问题作一探讨。

  在当代中国,行政法律关系与过去相比实际上已有了十分明显的发展变化,这要从中国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这一巨大的社会变革来作观察。

  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使基于行政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有了剧烈的变动,改革所带来的行政活动内容、方式的转变,使一些新型的社会关系得以形成,这使行政法有了新的调整对象。“从发生的观点来看,那种可以有条件地称之为现实的、事实上的‘法之前’或‘法之外’的社会关系,对于法律关系具有首要的、始初的意义。”(注:(苏)C.C.阿列克谢耶夫著,黄良平、丁文琪译:《法的一般理论》(下册),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63页。)“法律关系就其原型来说是社会的经济关系、家庭关系、政治关系等,这是法律关系原初的属性。”(注: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为了稳定和发展改革成果,引导社会的正确发展方向,重新认识并对某些社会关系定位,需要行政法对这类新的社会关系及时作出确认,以形成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新的法律关系形式,旧的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行政法律关系则应当被废弃或更改。我国今天的行政法律关系,正经历着这一重大的变化和发展:

  第一,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我国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地位的重要变化,由此形成相互关系上的许多转变。在过去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即行政主体具有无所不能的行政权力和绝对的支配地位,相对一方从实质上讲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一切活动按照预定计划,听从政府的命令。绝对的行政命令与服从关系在法律上定格为绝对的权力与义务法律关系形式。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得行政相对人成为具有“自主性、自觉性、自为性、自律性,某种主导的、主动的地位”(注: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9页。)的市场法律主体,市场经济体制使行政相对人摆脱了计划体制下无所不在的约束,由政府的附庸成为自主的市场主体,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由“官工”、“官商”成为了法人,农民由“官农”成为了自由农,(注:参见郝铁川:《法治思想的一个重大转变—学习关于变官本位为民本位的论述》,载《中国法学》1996年3期,第4-6页。)地位有了质的变化,因而与行政主体的相互关系也有了质的变化。在市场活动领域中,传统的权力与服从关系已经打破,一定意义的自由关系已经形成。其中最典型的表现之一就是政府不能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活动,企业可以抵制政府的乱摊派等行为。这类社会关系已经得到企业法、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确认。许多以行政主体履行义务而行政相对人享有权利为特征的新型法律关系形式在市场经济中已经产生形成了。

  第二,政治体制改革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实行政企分开,健全社会主义国家管理中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注::《高举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5页。)制度。政治体制改革使得过去行政管理中以官本位、一言堂、权力高度集中并由行政主体强迫服从、以及行政主体不承担责任为特点的行政关系得到根本性转变,行政管理公平、公正、公开并接受监督的实践逐步展开,形成或期待形成行政决定过程中的民主协商关系、对行政活动的监督关系等。这类社会关系被包括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在内的大量法律、法规所确认和设定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法律关系、对行政活动实施各种事后监督的法律关系、行政主体对受害人的行政赔偿法律关系等均已逐步固定化。这使得行政相对人的政治权利、民利在宪法原则基础上极大地被丰富化、具体化了。目前行政相对人所广泛享有的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听证的权利等等,无一不是政治体制改革后新型社会关系法律化的具体结果。

  第三,由改革所带来的行政活动内容和方式的变化及发展,也促成了一系列与行政活动有关联的社会关系的变动。体制改革使政府转变职能后,其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经济活动统管一切的状况已不存在,其职能主要是“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的检查监督”,(注::《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人民日报1992年10月21日。)由此使行政活动从内容到方式都有变化,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行政活动减少,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间接管理方式增强,为市场主体服务、为社会服务的领域扩展,服务行政的比例不断扩大;政府对经济予以宏观调控所应有的政策、信息引导功能则强化了行政指导的用途。此外,在新体制运行中许多管理问题已不宜再沿用传统的命令——服从的行政手段解决,行政合同等方式的运用也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这些导致行政服务关系的广泛出现,也导致了行政合同关系、行政指导关系等的逐步产生。上述关系作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都带来了行政法上法律关系的发展和变化。

  行政法律关系就是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形式。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以及行政管理思想观念上的原因,对行政管理偏重强调于其“管束”的特性,僵化地认为它就是单一的命令与服从、强制与被强制。随着体制的改革、社会主义民主的完善以及行政管理方法的合理化、科学化,当今中国行政管理已有了重大变化。行政管理已不是仅能从命令与服从的方式上来理解把握的,在内容上,它不仅是指为建立一定秩序而实行的必要管束活动,而且还包括了大量、具体的服务活动——为保障和增进人民群众的权益、福祉服务。“管理就是服务”这句已被人们所熟悉的口号就道出了这一内容。在方式上,它更不等于单一的命令和强制,作为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职能达到行政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它可以并应当有各种各样的方式,包括命令、强制式管理,也包括引导、合作式管理等等。由此,当代中国的行政管理关系是多种形态的,这也自然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也有着多样化的形式。

  根据改革以来的现实状况,对当代中国行政法律关系的多样化形式可以作以下几个主要种类的概括。

  1.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直接管理关系。这是人们已很熟悉的“行政主体权力——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关系形式,它以命令与执行,决定与服从,强制与被强制为基本特征,是一种不对等的、以行政主体为主导地位的行政法律关系形式。它主要发生于行政决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建立稳定的秩序,这种直接管理关系当然有其必要性,对此无需赘言。但是,这种从过去存续至今的法律关系形式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我们应当看到它自身已有了重大的变化,它已不可能再像过去那样绝对化:即行政主体一方对行政相对人一方具有绝对的、无条件的支配性。目前,除应急状态外,绝对的权力与义务关系已不能够单独地成立,即在正常情况下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并不是绝对的命令与服从关系。民主制度的发展完善,行政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以及行政科学化的要求,使这种权力与义务的关系必须与一定的程序监督关系配套才能运行,这种运行上的变化既保证行政主体必要的管理正常进行,又大大削弱、减少了它过去易于出现的专横性,使之得以完善、合理。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命令、决定的权力时,必须同时在行政程序上履行对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说明理由以及举行听证等义务,而行政相对人在履行实体服从义务之前则先在程序上有了解、申辨等权利,否则,这种行政主体权力——行政相对人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尚不能合法地形成。

  2.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宏观调控关系。这是一种未得到行政法学界关注和认真研究的法律关系形式,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所形成的新型关系。对于这种关系笔者试提出一点初步看法。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也有宏观调控活动,但传统型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是合一的。政府同企业是一种严格的纵向调控组织系统,政府和主管部门是企业的领导机关,企业不是经济行为主体而是政企合一的行政组织的末梢,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企业的领导人员、劳动力、物力和财力等各个方面都进行指挥和控制,运用各种指令性计划指标,规定各经济行为主体的经济活动范围、生产经营方向以及产品的生产、交换、分配的数量与质量等,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这样,宏观调控实际上又成了直接的行政命令关系。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政府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并通过制定有关调控政策,如产业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利用税率、利率、汇率等经济参数的变动,作用于市场,通过市场中介作用,引导微观经济行为,从而达到宏观调控目标。”(注:赵锡斌、邹薇、庄子银著:《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理论与政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4页。)政府的宏观调控不是直接、具体的行政命令和强制,而是通过产业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作用于市场引导市场主体的微观经济行为。由此,这是真正的间接管理,即政府从宏观上调控市场,市场作为中介以经济利益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这种由政府宏观调控行为所形成的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关系给行政法学界研究行政法律关系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从行政法上讲,政府宏观调控是一种特定的行政职权行为,但这种职权运用又不直接与市场主体服从的义务相对应。政府通过经济杠杆、经济政策等手段来调控市场,市场的运行以经济利益诱导企业的微观经济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所形成的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关系已不是权利义务的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一种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模式。即政府拥有和行使宏观调控权,市场主体具有并行使经营自,或者说是经济行为的自由选择权。市场主体经营自主,已无服从政府决定的义务(政府也不能对它们的具体生产、经营作出决定),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属性,又往往使它们必然要选择与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相适应的经济行为,否则在市场活动中它就会减少甚至得不到自己应有的经济利益。上述这种关系模式十分有待于行政法学界深入地研究。

  3.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服务关系。这是“行政主体义务(职责)——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一种关系形式,它以提供服务与享有服务,予以保障与获得保障,授予利益与获得利益为基本特征,这可以说是另一种不对等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形式,但这种关系是以相对人为主导地位的。在中国当代行政管理中,服务一词可以有两种内涵,一种是指全部行政管理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人民服务,这是从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行政机关的公仆地位角度来讲的。从行政活动的政治方向和宗旨这一点上看,它无疑是正确的。但这种理解还不是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角度的。另一种是指行政管理中的具体服务活动,即行政主体履行职责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授益。这里所论及的服务就是这后一种意义上的服务。由这种服务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服务法律关系。服务关系多体现在行政扶持、行政救助和保护等一类行政活动中。行政扶持、行政救助和保护是行政机关基于其法定职责,对一定对象在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扶持、帮助、援救和保护,都属于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对行政相对人所提供的直接服务。行政服务法律关系有其特殊性:从得到服务的对象一方讲,获得行政机关的服务是公民和组织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在我国,公民和组织在遇到特殊困难或者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救助的权利。如我国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残疾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特定对象获得服务的权利也都作了具体规定。从提供服务的行政机关一方来讲,作出具体的服务则是行政机关行政职能的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的职责之一。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本质,决定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提供某类专门的服务是行政机关的日常性工作。国家法律对行政机关的这类服务职责也作了具体相应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的义务就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它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当然,国家行政机关对公民等相对一方提供直接服务并非只是改革之后才出现的,但过去多限于救灾优抚的民政管理范围,远远没有改革及政府转变职能后的今天这样广泛。当今的行政服务领域已大大扩展,如政府对某类企业因调整产业结构或扭亏增盈等而提供的政策、资金、信息扶持和帮助,为吸引外资而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各种服务;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的服务;为农村扶贫服务;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的服务;为普及义务教育对失学儿童提供的帮助等等。此外,许多行政机关还推行了各种类型的服务电话制度、服务承诺制度等。同时,由于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行政服务的法定职责性也越来越明确,它已逐步由过去的职业道德范畴形成为具有法定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如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4.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合作关系。这是“行政主体权利——行政相对人义务和行政相对人权利——行政主体义务”的新型双向对应关系的形式。它以双方权利义务趋向均衡,并通过双方平等协商来达成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为其基本特征。这种合作关系形式以发生于行政合同、行政委托活动为典型。行政合同、行政委托需要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和有效,其中行政主体一方虽有一定的优益权,但在基本地位上不再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是相互平等合作的关系。此外,行政主体以一定利益取得行政相对人的某种配合也可看作是双方合作关系的一种。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为得到一些对象的积极配合、协助,承诺以一定的利益作为回报,行政相对人履行配合的义务后,也就取得了获得该利益的权利。从一定意义讲,这与行政合同有相同之处。

  5.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指导关系。这也是一种很值得研究探讨的行政法律关系。笔者认为,从一定意义讲,有些行政指导关系也是一种“行政主体义务(职责)——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法律关系形式,它以行政主体履行指导的职责和行政相对人享有受益权利与选择权利为基本特征。这种关系主要发生在行政指导活动中。

  这里有必要讨论行政指导关系是不是法律关系的问题。对行政指导,我们不能只看到行政主体一方的非强迫性和行政相对人一方的非义务性,过去认识行政指导关系时,通常没有认为它是法律关系就因为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人没有强制力,即行政相对人没有接受行政指导的法定义务,这就不受约束而不能形成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因行政指导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可以借助美国法学家韦斯利·霍菲尔德的法律概念分析学说来重新认识。霍菲尔德认为广义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都是权利与义务的单一形式,而是有几对关系,包括:权利(狭义的)与义务(狭义的);特权与无权利;权力与责任:豁免与无权能。(注:参见霍菲尔德:《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和其他论文》,耶鲁大学出版社1927年版。)霍菲尔德在此揭示出了法律关系形式的丰富性。从这样的角度,笔者认为对因行政指导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认识:

  第一,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职能而具有的一种特有权力,即只有行政主体具有,他人不能具有、也不能破坏。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正常行使这种权力,他人虽没有服从的义务,但却具有不得代替、干预和破坏的义务;第二,行政指导同时又是行政机关的职责(义务),如为了组织发展农业经济、避免灾害,指导科学种田就是有关行政机关的应有法定职责,而行政相对人则有权利从国家获得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导向性建议或信息。如果行政相对人不接受指导,只意味着他们放弃了权利,而不是拒绝履行什么义务,正因为此,行政指导对他们是不具有强制性的。但如果行政相对人自觉接受了指导,行政主体还有义务给予行政相对人因此应得的优惠或奖励。这就是说,行政相对人还进一步具有因接受指导而得到相应利益的权利。行政主体应予指导而不指导,或者应兑现指导中承诺的利益而不兑现,那就是未履行应有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行政相对人不接受指导只是放弃权利和未来应得利益的问题。这里的行政指导法律关系已不是传统的行政命令与相对人服从的行政法律关系形式,而是一种行政主体履行职责(义务)与相对人享有权利的行政法律关系形式。

  6.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赔偿关系。这是又一种“行政主体义务——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新型关系形式,它以行政主体履行赔偿义务,行政相对人获得权利或恢复权利为基本特征。这种关系过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自我国国家赔偿法将其专列为行政赔偿之后,它就纳入了行政法调整的范围,其有着不同于民事赔偿关系的特殊性。

  7.除上述几种行政法律关系的形式之外,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还有一种特别的形式,这就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监督行政关系形式。这是“法定国家监督机关以及行政相对人权力(权利)——行政主体义务”的一种关系形式,它以法律监督机关及行政相对人行使法定监督权力(权利),行政主体接受监督,履行说明理由及举证义务为基本特点。这可以说是又一种不对等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形式,这种关系是以监督一方为主导地位的。这种关系广泛地存在于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活动过程。其主要包括:第一,行政相对人与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关系;第二,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如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关系;第三,行政相对人与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关系;第四,行政相对人与行政审判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关系。当然,有些法律监督机关也可以单独、直接对行政主体行使监督权力,如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但有些法律监督机关则要与行政相对人合并一起对行政主体行使监督权力和权利,其中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权力的行使是由行政相对人先行使监督权利而启动的,如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权与复议机关的复议裁决权,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权与人民法院的审理裁判权。这后一类监督在现实生活中更为普遍和常用,形成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监督行政关系形式。在这种监督关系中,我们不能将行政相对人放在可有可无、不起作用的位置上,否则,就漠视了他们的法定权利和法定地位。监督行政的关系从行政法角度看是由行政法调整的,但从其他角度看同时也是受宪法、诉讼法调整的,如权力机关和行政审判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关系,同时也就是宪法关系与诉讼法关系。 以上就是对中国当代行政法律关系多样化状况的简略归纳。从该法律关系种类的总体状况来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在明显增长,监督法律关系则明显强化,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的配置趋向均衡,同时,它也体现出了行政活动的内容已越来越丰富,方式也越来越民主化、公开化和合理化。

  当代中国行政法律关系有了多样形式的变化,使得我们对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应当有新的认识,以准确反映这些变化结果,科学揭示行政法律关系与其他类型法律关系的区别,正确认识行政法律关系自身质的规定性。对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过去行政法学界已有概括,笔者将在此基础上结合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情况作出说明。

  笔者认为,对发展、变化中的中国当代行政法律关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其主要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恒定性与多样性特征。这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方面的特征。主体的恒定性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之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这是其他法律关系所不具有的。对此,行政法学界早已作过揭示,在此无须展开。但主体的多样性却是过去未予充分注意的。目前行政法律关系形式的多样化发展,必然会形成主体的多样性结果,改变过去行政主体单一管理主体、行政相对人单一被管理主体的格局。主体的多样性,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身分和性质上的呈显多样的属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一方现已兼具多种法律身分和性质,包括执行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的法律、决议、决定),行政立法主体(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管理主体(以直接或间接的各种方式管理行政相对人),服务主体(服务于行政相对人),受监督的主体(接受各种监督主体的监督),赔偿主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等等。同一主体兼具如此之多的法律身分与性质是其他法律关系中没有的。与此相应,同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在法律身分和性质上也是多种多样的,有被管理者,有受服务者,有监督者和合作者等等。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对应但不对等性特征。这是行政法律关系在内容方面的特征,它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相比而具有的一个显著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对应,指主体双方相互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不允许存在一方只行使权利而另一方只履行义务的情况。这里应当说明的是,权利义务的对应并不是指权利义务的对等。权利义务的对应要求主体相互之间行使了权利,又要履行义务,反之亦然。权利义务的对等则进一步要求主体双方相互的权利义务是等值等量(或基本等值等量)的,如民事活动中的等价有偿就是权利义务对等的具体体现。我国有的民法学者在比较民事法律关系的对等性与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时,往往只从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的角度来理解对等。他们提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般是对等的。通常情况下,一方取得权利必须以承担相应的义务为前提,不允许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否则,即违反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要求。”(注: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2-43页。)这种对等在说明民事权利义务上也许是正确的,但他们却以此来区别说明行政法律关系(注: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2-43页。),似乎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就是说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中,有一方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而另一方则只具有义务不享有权利。其实这种“不对等”在当代行政法律关系中是没有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各方也都要既行使权利又履行义务,并不存在只享有权利的一方或只履行义务的一方。如行政主体一方面对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力,同时又要履行说明理由、允许申辩以及接受监督的义务。行政法律关系不对等的真正含意并不在此,在此需将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对应与权利义务的对等加以区分,否则难以对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与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作清楚的比较说明。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指主体双方虽对应地相互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但由于各自权利义务的质量不同而不能等质等量。从质的方面讲,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性质完全不同;从量的方面讲,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量也不相等。由于权利义务性质不同,也就无法等质衡量,更不是进行等价交换的活动。这与民事法律关系有重大差别。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在公民或法人之间,一方所具有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另一方同样也具有,因为民事主体双方在法律身份和性质上属于同一类型。加之民事活动中的商品交换要求等价有偿,因而民事法律关系只能是对等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因质量不同而形成不对等。这种不对等通常表现为:当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服务性活动,或者受到监督主体的监督时,它的义务又远远大于或多于它的权力,反之,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如此。双方在任何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的相互回应中,都不是也不能是等价交换。过去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管束的单一不对等,发展变化后的行政法律关系则又形成一系列新的、各种形式的不对等,如行政主体无偿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服务的不对等、行政主体受监督主体监督的不对等。由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各方的权利义务性质不同,这些不对等是客观存在的,不能消除,只能在总体上形成结构性的平衡。

  3.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力和权利运行有限性特征。相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而言,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力和权利的运行都有更明显的限制性。其中,行政权力、国家监督权力运行的限制性表现为这些权力不能随意处分,而公民一方权利的行使则不具有绝对的自由。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的相当一部分都是国家机关,其拥有并行使的都是国家权力。如国家权力机关在这种关系中行使的是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行政主体行使的是行政立法权,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司法权,国家行政审判机关行使的是行政审判权(亦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权)。这些权力都属于国家,是作为国家的主人——全体人民赋予的,它完全不同于个人、团体的私权利,不能由掌握有这种权力的某个国家机关自身随意处分,如不能放弃、转让等,在应当运用时必须运用,在不应当运用时则不得运用。这是由其权力的性质使然。由这一特征,决定了这种权力对拥有它的国家机关来说,又是一种责任或义务。这就是行政学界已总结的“权利义务的重合”,(注: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页。)即一种权利同时又是一种义务。如行政主体征税,对纳税人来讲,它是行政主体对其行使的一种权力,对国家来讲,它又是行政主体对国家应有的责任即义务。行政主体不能放弃这种权力,放弃了就是对国家的失职。由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中,属于国家权力的一部分不能处分,因而又使得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通常对权利义务的许多问题不能相互约定,如不能约定权利义务的多少,不能约定权利义务的实现方式,不能约定权利义务的具体种类等等。而民事法律关系中,由于民事主体双方对自己的权利有着完全意思自治的处分权,因而能够就相互权利义务问题作出约定。

  公民等一方的权利虽属于个人,但其在行政活动中的运行相对于在民事活动中的运行来讲,自由程度有一定的差别。公民的权利在民事活动中针对另一民事主体时,是完全自由的,不应受任何妨碍,但在对行政主体时,由于涉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关系,因而只能是相对自由的,即在一定条件下应受行政主体制约。如公民的人身权利对另一公民来讲是不能受任何侵害的,而对行政主体而言只能要求不受非法的侵害。行政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依法制约公民的人身,如在公民违法时行政主体可以对其拘留,在特定环境中行政主体可以对公民合法地进行强制性人身检查,如机场安检和卫生检疫,而这些在民事主体之间是绝对禁止的。可见公民权利在民事活动中的自由度明显大于在行政活动中的自由度。这是两类活动性质不同的结果,也是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质量不同的结果。公民权利在行政活动中的自由度相对有限,进一步表明了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不对等,这导致公民权利受行政主体制约的可能性和现实性都极大,而且还不能一概地否定这种制约,因为行政主体的制约行为有合法和非法的区分,这必使在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的监督问题显得比较突出。在保障法律关系正常运转、保护其中一方当事人(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而对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实施监督方面,再没有任何一种部门法像行政法这样突出:建构全面的监督体系,规定多种监督方式,确立广泛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国内外许多行政法学者将行政法单纯理解为“控制行政机关权力”的“控权法”。监督活动的多途径、多形式形成了在解决公民一方不服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纠纷案件上,既可单独通过权力机关的特别监督方式解决,也可单独通过行政机关或专门的行政裁判机构以行政程序即“准司法程序”解决,还可单独通过司法机关以司法程序解决,或者先经行政机关或专门的行政裁判机构的行政程序,最后再由司法机关按司法程序解决。对于这种特别的解决法律关系纠纷的方式,过去行政法学界将其归纳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之一,现在看来这其实不够确切。因为,第一,解决权利义务纠纷的方法,并不是行政法律关系本身,解决方法的特有性并不等同于行政法律关系自身的特征,后者是事物内在的、特有的、本质的东西,前者只是人们根据后者的特性而针对后者设置的专门解决问题的方法。第二,解决行政法律关系纠纷方法的特有性是由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所引起的,正是因有后者才决定了有前者。如果将解决行政法律关系纠纷的专门方式当作行政法律关系本身的特征,则就只表述了结果而未揭示根源,只看到现象而不是把握了本质。

  4.行政法律关系的及时变动性特征。当代中国行政法律关系的发展变化,使我们看到了其具有及时变动性的重要特征。行政管理面对当今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行政事务纷繁多变,现代行政由过去以保障秩序为主导的消极行政,变化为既要保障秩序,又要富于建设的多元功能行政,此间的各种社会关系有着许多的发展、变化,这要求行政法的调整应当及时,因而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及时变动性特征。与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所具有的稳定性和长久性相比,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显然更多、更快一些。

  行政法律关系的及时变动性,体现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比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设定更灵活和及时:第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及时变动使之难以由立法机关用统一的法典全面、长期地设定,这已被各国的立法实践所证明。取而代之的就是以更多的方式来灵活设定。如它表现为既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行政法律加以设定,也可由立法机关规定行政机关的权限,由其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政立法方式来设定。第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设立周期较短,一旦新的社会关系出现而又有必要由行政法加以调整,行政立法就要尽快作出反映,及时地予以确认或肯定,行政立法也正是有简便、及时的长处而能广泛得到应用。第三,许多情况下,已设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存续期不长,一旦社会生活有了变化而已设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与之不相适应,就需要立即废止或修改,新的行政法律关系出现得十分频繁。

  以上就是对行政法律关系特征的简略概括,它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行政法律关系具有本质属性的诸层面问题。

  研究发展变化中的中国行政法律关系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这集中反映在两个方面:

  根据经典的现代化理论,现代化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而任何农业社会的发展,都需要突破简单生产,使农业经济剩余能有效投入扩大再生产,所以,任何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过渡,都要求农业生产率的巨大提高,并能将农业剩余转移到工业部门[1]。因此,本文在考察中国现代化启动①的内部障碍时,从农业剩余入手,考察与农业剩余相关的两个问题:第一,明代中国的农业生产力水平问题,第二,明代政府在农业剩余转化上扮演的角色问题。为便于分析,将它分为两个方面,即农业剩余生产上的障碍和农业剩余转化上的障碍。

  农业剩余生产上最主要的障碍在于明代的土地制度使农业生产只有量的增长而无质的突破,农业生产的增长主要不是依靠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这必然导致农业剩余的有限。

  明代就土地所有权的分布来说,大致的情况是:自洪武初至永乐末(1368—1424),土地所有权比较分散,全国有大量小自耕农存在。其后,土地兼并情形逐渐严重。但是仍有相当数量的中小地主和小自耕农存在。

  与这种土地所有状况相应的土地经营方式主要包括自耕农的直接经营方式与租佃制经营方式。这两种不同的经营方式有一个相同之处,即在耕作方式上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集约化耕作模式。

  以精耕细作为特征的集约化的耕作方式,是以高强度、高密度的劳动投入来换取一定土地上的高额产出。这种方式在生产工具等其他条件不配套时极易导致耕作面积的细小化。所以,由宋至明清,在单位面积产量上升的同时,一夫耕作面积却不断下降,由三四十亩降为一二十亩。这表明,与集约化的农业耕作方式最相适应的是小规模的土地经营。这恰好与中国农业生产中家庭这个基本生产单位相吻合[2]。

  但是这种耕作方式使中国农业生产长期以来只有量的增长而无质的突破,对中国后来的发展影响深远。其消极影响表现在:第一,农业生产在单位产量提高的同时,劳动生产率下降。这可从单位劳动力的产出变化中窥见一斑。根据吴慧的估算,中国单位劳动力产粮战国时期为每年3 045斤,唐代时提高到4 261斤,明代则降为3 756斤[3]。第二,农业生产对人力投入的依赖持续发展,势必使农村绝大多数人口陷入为果腹而劳作的境况之中,使农业成为“糊口农业”,从而使得农业为工业化所能提供的剩余相当有限。第三,大量的人力投入虽将传统农业推到一个很高水平,但这对农业生产中的新式投资、新技术的采用,却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因为新的投资与技术意味着单位土地可容纳的劳动力数量的减少,而当时其他生产部门也无法吸纳更多农村剩余人口,除了固守旧有的耕作方式,广大农民别无他途[4]。

  由此可见,明代农业生产的增长主要是依靠增加人力投入的外延式增长而不是依靠增加资本与技术投入的内涵式发展,这种增长使农业生产只有量的增加而无质的突破,其增长是非常有限的。关于这一点,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早在18世纪就敏锐地指出,“中国可能已经获得了其法律和制度的性质所允许获得的全部财富。”[5]

  当然,不能由此就断定16世纪中国的农业生产没有剩余。那么,假如有剩余的话,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农业剩余是否有效地转化为工业化所需资本积累?这牵涉到在农业剩余转化中政府的角色问题。这也就是下面要探讨的内部障碍中农业剩余转化方面的障碍。

  农业剩余转化上的障碍在于明代政府无力也无意承担起有效提取农业剩余的责任,从而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扮演了一个相当消极的角色。

  关于16世纪明代中国的税收水平,根据黄仁宇的推算,直到16世纪之初,按照地方正常的粮食价格估算,税收不超过农业产量的10%[6]。对于一个主要依靠土地收入的庞大帝国,整个税收水平仅为农业产量的10%,这应该说是很低的。低税收的唯一正面影响是保证了大土地所有者的收入,但这种好处并不能惠及直接的劳动者。所以,这种崇尚轻税的税收制度在拖累了政府和中小土地所有者的同时,更使16世纪的中国在经济上的突破由于缺少一个能够有效提取农业剩余并将其转化为工业化资本积累的政府而变得不可能。

  根据前面的分析,中国社会自鸦片战争以后进入了一个被动现代化的过程。中日甲午战争中国的失败宣告了清王朝消极的防卫性现代化的破产。而东西方列强的侵略虽然使现代化成为中国社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但现代化障碍的排除这个重任却只能由中国人自己来承担。这里仍利用前面的分析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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